
第7章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本项研究主要目的是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农村治理中的本土资源——非正式制度进行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上考察作为两种不同的运行机制和适用环境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在农村治理中的关系及实践状态。立足于农村“善治”目标的实现,应该如何整合农村社会中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又为农村治理搭建和谐、高效、融合稳定的制度平台,既充分利用农村传统资源,又保证国家现代化意志的实现。为此,课题研究旨在解决三个大的问题:一是作为治理行为而言,广义上理解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分别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二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在具体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实然”状态下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三是基于善治目标的实现,应该如何去整合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过程中密切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展开,并将回答这些问题作为本项研究质量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二)研究意义
对于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农村而言,在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制约着农村社会迈向现代化发展的问题是农村社会有效治理的问题。与欧美发达国家先有公民社会、后有民族国家的发展逻辑不同,我国是先建成民族国家而后开始现代性社会的构建和发展,因此法律、制度不容易渗透到社会层面。加之农村制度化建设较晚,特别在广袤的农村,一直相对封闭和自治,具有较强的“乡土性”,在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之下,农村有一套“内生型”的自我约束和运行机制。尽管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对农村社会不断地进行渗透,但农村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仍然较低,国家制度政策在不同的农村社会产生了不同的运行逻辑和实践结果。诚如有些学者所言:“我们必须清晰地看到法治国家在很大意义上限于政策目标层面,而没有真正转化为社会现实。”[1]换言之,我们在推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较多的关注国家层面对制度建设、变革发展的宏观规划,而相对缺乏对农村日常生活习惯、文化传统的整合和改造。基于此,在体制转型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时期,如何合理、恰当、科学地运用非正式制度中的积极资源,如何有效处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为不同地区、民族之间、地方和国家层面探索合理的治理路径寻找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注释
[1]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