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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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注解

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由谁来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行使发包权。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里的依法就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农民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交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所有权,进行经营和管理。

应用

12.村委会的经济职能是什么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主要有: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从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照一村一社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村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联合公司等,统一管理全村的土地和村办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办企业、村办各种服务队等。二是由村委会直接管理全村的土地和各种村办的合作经济。三是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民小组投资兴办的企业等等。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需要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和协调。服务,包括由村委会直接提供各种服务,也包括通过建立各种服务组织(如各种产供销服务队或者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各种服务。协调,就是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统筹。

(3)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①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建有全村村民都参加的区域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②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③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村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否由村委会管理,也按以上原则分别情况决定。

(4)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因此,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责任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提高环保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农村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都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村委会应当予以尊重,不能随便干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村委会自己不能随便平调、摊派,要认真兑现承包合同等等,还要抵制来自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同时,还要制止某些群众的红眼病和哄抢现象。

(6)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体制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把家庭分散经营与村民互助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经营形式。双层经营的基础是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前提下,村民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对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些环节实行合作。实行双层经营,必须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绝不能搞强迫命令。

配套

《物权法》第59、60、124、126条;《土地管理法》第10、5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7、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