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注解
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作,办理好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班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村与村之间的情况迥异,一个村民委员会是否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设立哪些委员会,以及每个委员会的人数,都要根据需要,既经济节省,又便于开展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主要负责协助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负责向村民宣传卫生常识,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提供卫生服务等。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许多村民委员会设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门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检查和监督工作。
除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些其他委员会。比如,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了管理土地、管理生产,一些地方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为了兴办本地区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福利事业,组织各种合作经济,管理村办企业,许多地区的村民委员会设立了生产服务委员会、社会福利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我教育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各地村民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发展本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有些地方设立了文化教育委员会或教科文卫委员会。实践证明,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对搞好村民委员会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应用
1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群众、团结群众的一个基层群众性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解决农村基层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村民的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社会安定。1989年6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8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配套
《宪法》第25、111条;《人民调解法》;《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