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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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职能】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注解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并自觉地守法,既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也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好方法。村委会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时,一是要注意宣传的内容,应着重宣传与村民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政策方面,除应宣传与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密切联系的各项具体的农村、农业政策外,还应重点宣传国家的基本国策及其他大政方针。二是要注意宣传的形式,要做到准确、生动、通俗易懂、讲究实效。三是村委会成员应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为村民树立榜样。四是要注意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工作。

2.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应注意维护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伤老病残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时,村民委员会也要教育群众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实行计划生育等等。

3.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通过广播、宣传栏、群众手册、村规民约、五好家庭和星级家庭的评比、优化生活环境等活动,对群众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教育等,促进群众形成一种向上、和谐的精神状态,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支持公益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农村建立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有助于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把农村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农村。本村村民既可以自行组织成立社区组织,政府、慈善机构也可以成立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入驻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这些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5.增进多民族居住村的民族团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加强民族团结,既是群众自治的要求和内容,也是一项宪法要求。多个民族居住的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是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基础。村委员会教育群众加强团结,首先要向群众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其次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特别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各民族的不同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再次要教育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配套

《宪法》第4、24、25、48、59条《国防教育法》第21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8、13、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