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注解
实践中,乡镇政府大量的工作是通过村民委员会来完成的。这种工作上的联系和配合,在有的地方容易导致乡镇政府自觉不自觉的领导起村民委员会来。为了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本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是对村委会如何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委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不能不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村委会也有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为名,非法干预自治,村委会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2)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动员等等。(3)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行政性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责任。
应用
8.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
判断哪些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应当遵循两点:一是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权,既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自治范围的事项作了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在这些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乡镇政府都不得干预。具体而言,主要有:(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的调整;(2)村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和罢免;(3)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开;(4)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委会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村委会成员工作的评议;(5)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6)法律规定的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7)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8)法律规定的村委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
9.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主要有哪些
本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村委会负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也就意味着村委会将承担一定的行政事务。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与贯彻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关的行政事务。这里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所从事的绝大部分行政活动,实际上就是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落实。这类事务涉及村的,村委会必须无条件组织实施,否则就会造成违法现象的产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制止。(2)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的行政性事务。(3)临时性或突发性的行政事务。政府处理这类事务需要公民的积极配合。例如应对自然灾害,尽管政府设有职能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的救灾救济工作,但要把工作落到实处,离不开村委会的配合。(4)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部署的行政性事务。这里的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地方政府部署的行政性事务反映的是地方政府贯彻全国法律和中央决策的具体行政行为。村委会在协助办理行政性事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从村情实际出发,尽力协助的原则,对办理的事务也应当民主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配套
《宪法》第111条;《教育法》第51条;《婚姻法》第43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2条;《安全生产法》第72条;《消防法》第6条;《人民调解法》第8、9、12条;《禁毒法》第17、1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1条;《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价格法》第37条;《民法通则》第16条;《继承法》第23条;《体育法》第12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