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注解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坚持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宪法和法律精神的体现,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村民自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秩序、有步骤地向前推进,才能把亿万农民群众的政治主动性和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基层,党的领导是通过基层委员会和支部的工作实现的,党章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这些规定,决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二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或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有超出或凌驾于宪法或其他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自治活动的内容不得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同时,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使本村的管理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应用
7.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一人兼任吗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以由一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依据的是《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产生依据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要不违反相关的规定就可以由一人兼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一人担任有其优点:最重要的是能够解决目前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关系紧张的问题;其次能够减少村干部人数,减轻农民的负担;再次有助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党对农村工作和村民自治的领导;最后可以使村党组织成员向群众看,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向任命他的上级负责就行。
配套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32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