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注解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村委会成员人数的确定,主要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本条规定“应当有妇女成员”,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村民实行自治。“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
3.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组成人员有相当部分不脱离生产,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民委员会成员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为村民办事,要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国家为了解决“三农”问题,采取“多予少取”的方针,先后实施了“费改税”、取消农业税、新农村建设、种粮补贴等多项政策,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必然会影响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身的收入,所以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本款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不但可以减轻村民负担,而且可以调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当然,由于各地经济情况不同,补贴的标准、办法和经费来源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要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办理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本法第24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补贴问题上由少数村民委员会成员说了算的状况,有利于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实践中为了便于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给予一定的补贴。
应用
10.村委会人数是不是固定的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3人,多的可以达到7人,但不能少于3人,也不能多于7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配套
《宪法》第4、33、4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