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以官治民”抑或“以民治民”:从乡官制到乡役制
从唐宋朝廷的制度层面看,唐朝里正等是以“乡官”的角色“以官治民”,而赵宋一朝的耆户长等则是以“乡役”的角色“以民治民”。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二》清晰地点明了这一变化:
自汉以来,虽叔季昏乱之世,亦未闻有以任乡亭之职为苦者也。……至唐睿宗时,观监察御史韩琬之疏,然后知乡职之不愿为,故有避免之人。唐宣宗时,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后知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箠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民,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
何谓乡官(此处乡官乃指县政以下设置的基层管理人员,与隋废止州县长官所自辟的乡官不同)呢?[39]马端临云:“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40]“役民”是乡官的重要特征,即代表官府控制普通民众,但又有别于流内九品官员,故谓之“乡官”。唐前期里正等乡官里吏,属于“役民”者的范围。根据《唐六典》和《通典》的记载,里正等由县级官府选任,[41]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定期上直和考核,[42]具有免役特权,[43]从服装颜色规定看,里正等乡官也与普通民众不同。[44]另,从唐人诗文集中也可看出,普通民众眼中也将里正等视为“官”,如《王梵志诗》卷二就有“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
唐朝里正等乡官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法定的几个方面,即“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或说“以司督察”。[45]概而观之,其主要负责乡村中的治安管理、农田种植及催驱赋役等事务。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等制度下,里正等的乡村管理职能确实具有浓厚的“官”的成分。及至唐末五代,虽仍有里正等的设置,但已逐渐淡出了“官”的范围。其变化有三:一是其选任依据财富多寡(中唐之前,县官选任里正并无财产方面的限定),里正等为少数富人所占据;[46]二是此时他们主要是督税派役职能,而很少享受优免赋役的特权,甚至还要代人输税;[47]三是里正等选授,由长期担任已渐次转向富民豪户轮流差派。由此过渡到两宋主要乡役均由乡村富豪民户轮流担任,完成了由乡官到乡役制度的转变。
乡役是宋朝职役制度的一种。所谓职役,既有国家行政职能(所谓“职役”之“职”)在基层社会延伸的一面,又有“役”的一面,即乡村民户(主要是其中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低,轮流为国家无偿服徭役。乡役是指民户在乡村服职役者,这些“庶人在官者”(正如宋神宗时范百禄所言“乡民因徭为吏”,是以“民”——“役出于民”之民——的身份参与国事的,其身份是在地方官府服吏役的役人而非“官”,他们往往又代表着“民”的利益),在大多情况下不食国禄,却要“以受邦职,以役国事”,必须服从州县政府的指派,完成各项指定的任务,将中央政府的各项统治政策传达给广大乡民,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赋役征派、乡村治安管理等。[48]
两宋期间,由差役改变为募役,再由募役恢复为差役,或是在名募实差的役制下新增另外的税目,都大致显现出赵宋王朝减省乡村治理成本的统治理念。而募役法的实施,就法令的内涵来看,也含有部分恢复“乡官制”的色彩。这一点似值得再行认真探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