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从海内一统到“因地制宜”
唐朝的乡里制,就朝廷前后的制度设计及目前所见的文献记载,都很难发现其中较多观照地域差异的因素,朝廷上下君臣们的议论也相当少见,鲜见据此制定出更适合某地实情的制度。而宋朝的君臣恰恰相反,几乎自始至终都在讨论这一问题,并力求在其治理理念下,将有关制度贯彻到实际中去。作为乡里制度之实质内核的乡役制度,两宋时期各个地域之间的差异是显然存在的。[31]这可从以下赵宋一朝的君臣论说中凸显出来。如熙宁二年(1069)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盖徭役之事,所在异宜,不可通以一法,非按视省访,则不足以知其详。”[32]“[熙宁四年四月丁巳]上批:诸州役事不同,难止用一法。故罢之。”[33]文彦博也反映这一现象:“州县常差役,理须自下而上,则各从民便,以天下之广,郡县之众,不可以一切之法行之,行之必互有妨碍。……臣窃见朝廷差役法,议臣之中少有熟亲民政者,所议论不同,前后所降命令不一,致州郡难以适从……差役之法,逐州县各有不同,若自朝廷降一切指挥,即逐处难以一切奉行……”[34]两宋文献中官僚士大夫们诸如此类的说法,可谓不胜枚举。[35]以后的臣僚们也多围绕这样的话题加以分析讨论,都透露出大致近似的意涵。宋朝职役制度的推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区域性的特例。如募役制在个别地区并未得到推行,福建和江浙之间的差异有鲜明的呈现,[36]琼州、昌化、万安、朱崖等“海外四州(军)”就是一个案例,[37]南宋绍熙后仍有“熙宁免役之法,独不及海外四州”的记载。[38]前述福建路的特殊性也是如此。
前揭史料,均为宋人不同时期的议论,基本上反映宋朝职役制度在实行中因地制宜,并在实行中也大致是各有其不同的。具体到乡役在各路州县的地域性特征,所呈现出乡都之制的情况,或可从有宋各地复杂的文献记载中稍窥一二。中唐迄于五代十国,乡村控制体制的转变过程,在历史烟尘中已隐晦不明,难以遽断。而五代十国时期割据政权各自为政,政治经济制度的许多领域都有一套自己的做法,从而形成了事实上地域间的差异。赵宋一朝君臣们承继了这一历史现实,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事实,并在施政过程中认同了这一变动且践行之。综上可知,单纯以某种或某几类情况、某个时段或某些区域的名称,涵盖两宋域内的乡村管理体制,都有欠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