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行政诉权的内涵
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纠纷解决从私力救济走向公力救济的主要实现方式。作为与人权观念勃兴、权利观念深入等息息相关的概念,诉权自诞生起即受到私法领域重点关注,一直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呈现出概念扩张趋势,对其他学科影响较大。受早期民行不分的诉讼法制度设置与民事诉讼理论研究较早影响,行政诉权研究具有浓厚的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的路径依赖,导致行政诉权论过分模仿和依赖民事诉权论。为了解决民事诉权理论渗透问题,必须首先澄清行政诉权内涵,赋予其独特内容、特征和形态。行政诉权本质属性的准确阐释,亦是行政诉权理论走向独立和成熟的必然要求。基于上述双重目的,学界围绕概念、特征、形态、本质、构成等要素,对行政诉权内涵作了精细化研究。
(一) 行政诉权的概念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4概念是理解行政诉权的起点,更是掌握行政诉权本质、贯通行政诉权理论的基点。界定行政诉权,既要反映诉权的共性特质,又要体现行政诉权的独特品质,其实质上就是对行政诉权的内容、特征、形态、功能等的高度抽象,是对行政诉权本质和精神的反映。依据行政诉权构成要素不同,学界对行政诉权概念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认识。
第一,三要素说,认为行政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全部程序性权利的总称。5 分析该观点不难发现,行政诉权概念由行政诉权的主体、行政诉权的行使条件、行政诉权的内容三要素组成,分别对应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适格),行政诉讼程序和全部程序性权利。三要素说作为研究行政诉权的开山之作,基本提炼了行政诉权的基本要素,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可行的分析框架,奠定了良好的研究基础。然而,该学说的缺陷不容忽视:一是对行政诉权的内容作了扩张性处理,概括为全部程序性权利的总称,这种误解缘于对行政诉权概念和行政诉讼权利概念的混淆使用。二是将诉权简单等同于诉讼权利之总称,不符合诉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的特性。
第二,四要素说,认为行政诉权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行政职权的存在和行使发生争议,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提供司法保护和帮助的权利。6与之相应,行政诉权概念由行政诉权的客体、行政诉权的主体、行政诉权的实现条件和行政诉权的内容四个要素构成,分别对应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行政诉讼程序和当事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与三要素说相比,四要素有两个明显的进步之处:一是精准认识到了受案范围在行政诉权中的重要性,并将其提炼为客观要素;二是对行政诉权内容作了细化和类型化,可以有效防止行政诉权泛化趋向。四要素说固然弥补并发展了三要素说,但是该学说具有致命的缺陷,即否认被告的诉权而忽视了行政诉权的双方性。
第三,五要素说,认为行政诉权是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定程序, 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予以公正裁判的程序权利。行政诉权概念由五种要素组成,即行政诉权的主体、行政诉权的义务主体、行政诉权的客体、行政诉权的内容、行政诉权的实现方式,分别对应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行为和公民行为,起诉权、获得裁判权和公正裁判权,行政诉讼程序。7五要素说并未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框架,而是从行政诉讼法理的层面研究行政诉权,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和合理性:一是提出行政诉权由原被告双方享有,在特殊情况下,公民的某些行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权的客体,被行政主体起诉。有关区别对待行政诉权客体的观点,符合诉权的平等性与双方性,是对行政诉讼单向性结构特质的反思和挑战,即便置于现在,依旧具有较强的理论启示意义。二是论证了行政诉权作为程序权利的属性,揭示了行政诉权的诉讼权利本质。三是主张将获得裁判权作为行政诉权的核心内容,突破了行政诉权是权益受损时的司法救济权之传统认识。五要素说最先由薛刚凌教授提出,基本获得学界普遍认同,但在后续研究中,有学者对要素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对行政诉权内容的归属产生争议。有学者基于诉权的基本人权之本质,从“完整意义”视角出发,认为起诉权仅由原告享有。8还有学者在“诉权层次论”视阈下,提出原告享有完整的行政诉权,并将被告的行政诉权进一步限缩为获得公正裁判权一项。9
基于更清晰阐释行政诉权概念之目的,通过相近概念的比较分析,描绘出诉权衍生概念图谱,并指明行政诉权独特之处,便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研究路径。行政诉权作为诉权的基本形态,且深受民事诉权影响,自然会存在概念交叉使用、概念误解甚至偷换概念等问题。一般而言,在诉权视阈下,诉权、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四者之间具备共性与个性并存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体系视域下,行政诉权、行政诉讼权利、行政实体请求权、要求受理权、裁判权等概念之间存在混淆情形。现有研究正是基于上述两种研究视阈,对行政诉权作了概念比较。
第一,行政诉权与民事诉权和刑事诉权的概念比较。作为诉权的基本形态,行政诉权与民事诉权和刑事诉权,均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益的高度保护,对纠纷化解的法制化努力。作为诉权的下位概念,三者既具备诉权的一般特性,同时又因目的、价值、性质等不同,而具备各自的独特品质。因此,在共性中提取个性、在维持内在统一的同时彰显特殊性,对于理解具体概念而言必不可少。行政诉权与民事诉权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法院审理对象不同,前者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后者以民事纠纷为审理对象,围绕原告诉讼请求展开。二是目的和功能不同,行政诉权兼具解决纠纷、权利救济和监督行政三重目的,并在客观上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与行政法律秩序的功能,对推动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宪政之路具有独特价值;10民事诉权则以解决民事纠纷与保护权益等为目的,其在功能上更侧重于私权保护。三是制约的权力内容不同,行政诉讼中存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两项公权力, 二者均受行政诉权制约;民事诉讼中仅包含司法权这一项公权力,只有司法权受民事诉权所制约。11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提出二者之间存在诉权的对等性不同,行政诉权内容具有不对等性,民事诉权在原被告之间则完全对等。行政诉权与刑事诉权的不同之处,除了法院审理对象、诉权行使方式、起诉权内容等方面,本质区别在于刑事诉权权力性质的复合性。行政诉权是以解决行政纠纷为直接目的的公法性权利,刑事诉权则是通过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实现定罪和惩罚的权利(力)。
第二,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的概念比较。行政诉讼权利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学界对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未达成共识,主要有几种典型观点:一是同一说,主张行政诉权就是行政诉讼权利。有学者认为,在广义上,行政诉权是全部程序性权利的总称,即行政诉讼权利,狭义的行政诉权仅指起诉权。12 二是总称说,认为行政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全部程序性权利的总称。13 三是派生关系说,提出行政诉讼权利是派生于行政诉权的第二层次权利,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化,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具有重合性,在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目的和存续时间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14 四是区别与联系共存说,认为行政诉权并非行政诉讼权利的简称,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在时间、主体、权利属性三方面具有区别,同时又表现为“行政诉权是行政诉讼权利的基础。没有行政诉权,行政诉讼程序不能开始,诉讼权利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反过来,诉讼权利进一步落实诉权”15。五是权利属性不同说,坚持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应属不同事物之立场。16 此外,还有包容关系说、目的与手段关系说、动态关系说、转化关系说等在民事诉权理论研究中的典型性观点。17
诚然因研究立场、研究视阈、分析框架等不同,学界对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的关系依旧各执一词,未实现理论上的统一,但有两点内容已形成共识:一是二者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同,行政诉权的权利主体为当事人,义务主体为国家,具体承担者为法院;行政诉讼权利主体除当事人外,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 (如证人、鉴定人等),义务主体不限于法院,还包括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是具体内容不同,行政诉权的内容包括起诉权、获得裁判权和获得公正裁判权;行政诉讼权利以行政诉权为基础,故包括起诉权,同时还有其他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保障行政诉权真实实现的权利,如辩论权、阅卷权、申请回避权等。
第三,行政诉权与其他概念的辨析。有学者选取了民事诉权研究中的四个关键概念,将行政诉权与行政实体请求权、要求受理权、要求裁判权、胜诉权作了概念比较,借此阐释行政诉权本质。18 还有学者对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行政之诉、行政审判权、行政权益作了细致的比较分析。以行政诉权与行政之诉为例,二者之间具有“基础与展开”的关系,同时又因性质和存续时间不同,而有着本质区别。19
(二) 行政诉权的特征
行政诉权作为诉权的基本形态之一,自然具备诉权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为五点:一是行政诉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利;二是具有保障实体权利功能的典型的程序权利;三是作为第二性权利,扮演着事后补救的角色;四是贯穿诉讼过程始终;五是由诉讼双方同时享有。除了具备诉权一般品质,行政诉权正因为具有反映自身独特属性的个性特征,才能从诉权中分化出去并成为区别于其他诉权种类的独立性存在。现有研究主要从三个维度出发,对行政诉权特征作了分析。
首先,从诉与诉权基本理论出发,行政诉权的独特性在于两点20:一是行政诉权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具有相对稳定性,而非恒定性。受行政诉讼性质所影响,原则上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方提起,但在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具有起诉的权利。这种情况不仅在国外司法审查制度中实际存在,而且在非诉执行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现状之下,我国非诉执行制度具有发展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之诉的可能。二是行政诉权享有的双方性,但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对等,双方享有的诉权内容具有差异性。作为开先河之作,该学者从诉权原理出发,提出行政诉权具有双方性、内容差异性特征,而非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定,片面强调诉权享有者的单主体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是同时存在缺陷。因为混淆了诉权与诉讼权利,以至于对行政诉权内容的认识及归属产生误解。
其次,从与民事诉权比较的角度出发,行政诉权的特征在于四方面21:一是从起源来看,行政诉权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对事而不是对人的诉权;二是从性质来看,行政诉权具有维持国家利益的成分,是一种公益诉权;三是从主体来看,行政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恒定性;四是从范围来看,行政诉权的行使受受案范围所制约,是有限的诉权。与第一种观点相比,可以发现二者在诉权主体方面观点基本相左:前者基于“行政机关掌握有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意志的行政权力,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2的理由,认为诉权主体具有恒定性;后者则批评这种否认诉权具有双方性的观点,是对诉权需由两造同时参与、同时实施进而对抗方能形成之基本原理的扭曲。
最后,从诉权本质说层面出发,除诉权公益性特征,行政诉权还具有两点新的特征。23 其一,行政诉讼两造之诉权具有不对等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告享有起诉权,而被告没有与之对应的反诉权;二是原告享有获得实体裁判权,而被告缺乏该需求;三是原被告均享有获得公正裁判权,但该权利实际存在于双方的时间不相同。其二,行政诉权具有权力制约之效果。因为行政审判存在相互博弈的行政权与司法权,行政诉权对二者均会产生制约效果,前者由行政诉权行使的监督行政目的所决定;后者则表现在行政诉权是启动行政审判权的钥匙、是决定行政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因素。从学说承继关系来看,该观点既吸取了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如行政诉权享有的双方性、诉权的内容差异性,同时对不足之处作了完善,如对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准确区分和正确适用。
(三) 行政诉权的本质
我国的诉权理论深受苏联二元诉权论的影响。根据苏联学界观点,诉权在诉讼法意义上是指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实体法意义上则是满足法院判决所确认之请求权的权利。24 二元诉权论于20世纪60年代引入我国后,被迅速接受并在一段时期内居于主流地位。我国学者对诉权二元论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造以适应国情。有学者聚焦于程序意义诉权的内容,或强调应将应诉权、答辩权纳入诉权25,或提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仅指发动诉讼程序的权利,而将应诉、答辩等权利排除在外26,或对其作出更为广义的理解,认为行政诉权包括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参加诉讼的权利以及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27 还有学者围绕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内涵,或提出诉权不等同于胜诉权28,或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界定为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权益的权利,表现为请求权和胜诉权。29
就行政诉讼法学而言,受民事诉讼理论影响,早期学者亦普遍采纳了诉权二元论观点,对行政诉权展开研究。应松年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诉讼法学》 ,即将诉权界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30还有学者专门撰写文章对行政诉权的二元性本质作出深入分析。3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亦持此观点,认为行政诉权是“何人就一定事实(项)有权提起一定种类之诉讼,而就其标的受有利裁判之资格”32。虽然学界对二元诉权说进行了改造,但依旧存在诸多缺陷:第一,将诉权仅限于行政相对一方享有,否定了诉权享有的双方性特质,是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片面化;第二,回避了对实体法与诉讼法之关系这一基础问题的探讨;33第三,将程序意义上的行政诉权作为实体诉权实现的手段,隐藏着“诉讼工具论”色彩,进一步加剧了“重实体、轻程序”错误观点对司法实务的影响;34第四,是对抽象诉权说与具体诉权说的简单组合,而无实质性发展。35
随着学术界对行政诉权理论的深入研究,部分学者开始反思诉权二元论,并发展出一元论。一元论观点认为,诉权的二分说缺乏科学性,主张诉权是一项以实体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为前提的程序权利,由诉权双方平等享有。36 有关行政诉权属于程序性权利的一元论观点,获得学界普遍认可,并正式获得了主流、通说地位。在一元论视域下,学者们又围绕诉权内容、特征、性质等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研究,主要形成四种典型观点。
第一, 行政诉讼权利说,认为行政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全部程序性权利的总称。37 该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混淆了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第二,司法救济权说,认为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的诉诸司法、以获得救济的权利。38 该学说是对《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重申,不仅混淆了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而且否认了被告应有行政诉权。第三,公正裁判权说,认为行政诉权是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对行政纠纷予以公正裁判的程序权利。39 该学说不仅明确行政诉讼两造均享有行政诉权,而且主张行政诉权是请求对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利,突破了司法救济权的限制,准确阐释了行政诉权的本质。第四,诉权层次说,认为行政诉权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程序权利。40提出该学说的学者,依托对学术史的梳理,旨在通过将诉权学说划分为形式条件诉权说与实质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达到为既有各学说搭建共同对话平台并形成以法院的审查方式作为统一评判标准之目的,继而在揭示既有行政诉权本质学说之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司法行为请求权说的修正版——“诉权层次论”。该学说以司法行为请求说为理论渊源,同时引入诉权要件分析立场,兼顾诉讼两造之立场并主张诉权内容的不对等性,既汲取了国外先进理论,又照顾到本土实践作了适时改造,从而贡献了新的研究成果,丰富和发展了行政诉权本质理论研究。
此外,从宪法角度研究权利是基本研究路径之一。由于各国宪法基本都对诉权作出规定,将诉权置于宪法视域下的宪法诉权说,便在有关诉权本质的研究中占据了一定地位。在我国,早期研究中多关注诉权与宪法规定的关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第41条“暗含着对行政诉权的肯定”41,行政诉权则是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中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进一步明确的结果。42 还有学者主张,行政诉权来源于中国宪法中的控告权。43 另有学者则认为,申诉权是行政诉权的宪法依据。44 在新近研究中,宪法诉权说被明确提出。宪法诉权说的基本内涵在于:行政诉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属于人权;45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作为公权力的“监督权”,二是作为私权利的侵权后的“救济权”。46
行政诉权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构成了行政诉权内涵探讨的三个基本内容。行政诉权的内涵作为理解行政诉权以及搭建行政诉权理论体系的基点,被学界关注许久,并产生诸多研究成果。然而,有关行政诉权内涵,学界依旧未达成共识。仔细分析现有行政诉权界定观点,不难发现争议也正是源于对诉权内容、诉权特性和诉权本质的认识不同,可以归纳为四点:首先,行政诉权是否仅由原告享有? 其次,行政诉权内容是否由原被告双方平等享有? 再次,行政诉权是否为单纯的程序性权利? 最后,行政诉权是否仅属于司法救济的范畴? 这些分歧背后,事实上隐藏着行政诉权研究的范式选择,即或者从实然层面出发,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框架下,研究行政诉权;或者坚持应然立场,上升到诉权一般原理角度,对行政诉权进行研究。研究范式、研究立场不同,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未来行政诉权研究应注意搭建共同的学术交流平台,促使学者在同一视域下展开研究,如此才能实现思想碰撞和理性交流。
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5 参见赵正群:《行政之诉与诉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6 参见高家伟:《论行政诉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7 参见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8页。
8 参见李湘刚:《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行政诉权的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9 参见梁君瑜:《行政诉权论:研究对象、现实意义与轴心地位》,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0 参见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页。
11 参见梁君瑜:《行政诉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4页。
12 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13 参见赵正群:《行政之诉与诉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赵正群:《行政诉权在中国大陆的生成及其面临的挑战》,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 (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3页。
14 参见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5页。此外,该观点普遍存在于民事诉权理论研究中,参见刘家兴:《有关诉和诉权的几个问题》,载《政治与法律》 1985年第6期;刘永娥:《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载 《法商研究》1989年第2期;李祥琴:《论诉权保护》,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徐静村、谢佑平:《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初探》,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毛玮:《论诉和诉权》,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田平安、柯阳友:《民事诉权新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吴英姿:《论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历史演进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15 高家伟:《论行政诉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区别联系说也是民事诉权研究中的一种典型观点,参见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 (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244页;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16 参见梁君瑜:《行政诉权论:研究对象、现实意义与轴心地位》,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7 参见梁君瑜:《行政诉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5—46页。
18 参见高家伟:《论行政诉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19 参见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7页。
20 参见赵正群:《行政之诉与诉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21 参见高家伟:《论行政诉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22 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23 参见梁君瑜:《行政诉权论:研究对象、现实意义与轴心地位》,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24 参见〔苏联〕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王之相、王增润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06页。
25 参见柴发邦等:《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95页。
26 参见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 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239页。
27 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8 参见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9—280页。
29 参见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 (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219—220页。
30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31 参见高家伟:《论行政诉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孙洪涛、鲍俊红:《法经济学考证下我国行政诉权改革发展的路径选择——兼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
32 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15页。
33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34 参见张家慧:《诉权意义的回复——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理论基点》,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35 参见梁君瑜:《行政诉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73页。
36 参见顾培东:《诉权辨析》,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
37 参见赵正群:《行政之诉与诉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38 参见乔继东:《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载《行政论坛》2006年第5期;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9 参见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40 参见梁君瑜:《行政诉权本质之辨:学术史梳理、观念重构与逻辑证成》,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
41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42 参见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0页。
43 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44 参见邓刚宏:《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45 参见李湘刚:《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行政诉权的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46 参见谭宗泽、陈子祯:《论宪法中的行政诉权》,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