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5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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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合同约定分批交付,某批无法完成交付,买受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答:若该批标的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有权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若单批无法完成交付致使整个合同目的或后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或后续批次合同。

(1)就某批标的物单独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首先,适用该规定的重要前提是每批交付的标的物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次,在针对某批标的物的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必须达到构成根本违约的严重程度,如果没有达到这一严重程度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2)解除未来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适用此该规定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出卖人应履行此次交付义务,但其未交付该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二,买受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出卖人此次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之后其他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如果出卖人对某批标的物的根本违约将导致对该批之后各批标的物的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就该批以及其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但此时解除权针对的是该次交付以及以后的交付,而不及于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

(3)解除全部。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规定是在上述两个解除条件的基础上,赋予买受人宣告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首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的某批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已经符合第(1)项规定解除的情形;其次,尽管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系分批交付,但均属于同一个合同,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且有着共同的合同目的。该批次违约的标的物与其他各批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标的物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某次违约交付将导致整个合同的履行不可能完成或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一并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