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5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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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能否要求其赔偿?

答:可以。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用;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