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5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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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可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答:依据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执行职务时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但若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