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5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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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无法解决,股东该如何救济?

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虽然召开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却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解散。

在司法解散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协商不成的,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符合司法解散条件时,可以判决公司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