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吸收了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相比于担保法的规定,本条表述更为精练,将修饰保证人的定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删除,直接规定为保证人,内涵上并无更改,但表达更简洁;同时,明确债务人的抗辩是针对债权人,而非担保法表述的针对债务的抗辩,法律含义更为准确。从内容上而言,本条对于担保法第二十条并无实质改变。此处的保证人抗辩权源于债务人,但由保证人享有,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是保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用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此作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保证人得主张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保证人不因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
一般来说,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本条规定的则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虽然源于债务人,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直接行使该抗辩,以对抗债权人请求权,而无须再通过债务人行使;而且保证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人的放弃而丧失,保证人在债务人放弃抗辩后,仍然可以行使该些抗辩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总之,保证人是以自己的身份独立地行使主债务人的各种抗辩权,其行使并不受债务人的影响。
保证人之所以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且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保证的从属性以及法律对于保证人利益的保护。根据保证的从属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倘若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保证人却不享有,实则使得保证人将承担超过债务人的责任,也使得债权人将从保证人处获得超出主合同范围的利益,这显然与保证的从属性相违背。而如果法律不赋予保证人独自行使抗辩权的地位,则可能出现债务人故意放弃抗辩,致使保证人遭受不利益的结果,引发道德风险,使得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沦为摆设,故本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适用指南】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保证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保证人行使一般抗辩权的前提是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及抗辩事由的有效存在,一般抗辩权行使的后果是使债权人的请求权延期发生效力或消灭,保证人得以延缓承担或免除承担保证责任。赋予保证人以一般抗辩权是维持保证合同权利义务均衡的需要,对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是基于债务人的合法抗辩事由而存在,所以,保证人享有的一般抗辩权可从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事由上来进行阐述,但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享有的这些抗辩权其具体抗辩事由是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
保证人享有的一般抗辩权主要有:(1)同时履行抗辩权。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时,同样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例如,保证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是主合同本身为双务合同,且债权人、债务人互为对待给付。如果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各自承担的义务不相关联,不是互为条件,而是基于两个以上合同产生,则保证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保证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而只是延缓承担保证责任。(2)后履行抗辩权。保证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第二,对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第三,应当先履行的主债权人没有履行,既包括未履行合同债务,也包括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保证人在行使这一抗辩权后,只是暂时阻止了作为先履行一方的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在债权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后履行抗辩权自然消失,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3)主债消灭的抗辩。依照保证之债的从属性,主债消灭,保证之债也随之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主债消灭后债权人提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可行使主债消灭抗辩权,主张免责。一般而言,引起主债消灭的原因有: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经协商解除合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相互抵销、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等。此处的抵销,是指债务人已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情形,而非债务人尚未主张抵销,而由保证人直接在可抵销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债务已经消灭,而后者并未消灭,本法第七百零二条对后者作了专门规定。(4)诉讼时效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保证人同样可行使。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不影响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形式不仅有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还可以是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再次承诺还款导致债权人可对债务人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此时,应当认为债务人的再次承诺还款的效力不能当然及于保证人,保证人仍得依据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否则可能会引发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