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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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应用

1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