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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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注解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也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

配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