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法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的定义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组合而成的不同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
环境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款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防止因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而导致的环境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国家基本法,是制定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单行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1. 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 规定了环境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 规定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4. 规定了一切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5. 规定了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违反环境法的行政拘留、侵权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是防治某一类污染物或者保护某一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
1. 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为了使上述单行法具体化和便于实施,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制定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条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
2. 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单行性专门环境立法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为了使上述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具体化和便于实施,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制定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条例和办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
(四)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环境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物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中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水平及其排放源规定的限量阈值或技术规范。它是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赋予法律效力的技术准则。
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已初具规模,形成了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其他环境标准6个方面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内适用的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在其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环境质量标准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指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所制定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例如,《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等。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指为在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定仪器、检验测试方法、进行量值传递而由国家法定机关制作的能够确定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物质和材料。例如,“水质COD标准样品”等。
其他环境标准,是指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例如,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包含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和集体享有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所有权,同时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了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专门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走私罪”“渎职罪”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行政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环境行政执法需要运用的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行政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与环境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不予批准。”
(六)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方面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性环境行政规章。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使地方性环境规范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对保护和改善地方环境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而且弥补了国家环境立法的不足,为国家环境保护法的完善提供了立法经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内容相当广泛,规定得也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在地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
(七)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由于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它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携手共同努力,所以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范也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我国参加、批准并对我国生效的一般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
目前,我国环境法体系已日臻完善。环境法体系的规模、环境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得到国家和人民的承认。随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加之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国环境法体系也会进一步完善,从而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环境保护部:2017年前10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超3万件
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10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
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介绍,1—10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总数32227件,比2016年同期增长126%。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936件,比2016年同期增长58%。罚款金额达101881.3304万元,比2016年同期增长48%;查封、扣押案件14692件,比2016年同期增长144%;限产、停产案件7193件,比2016年同期增长112%;移送行政拘留7093起,比2016年同期增长16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313件,比2016年同期增长54%。
2017年10月,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3151件,比2016年10月增长23%。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15件,比2016年10月增长72%;查封、扣押案件1499件,比2016年10月增长65%;限产、停产案件707件,比2016年10月减少31%;移送行政拘留629起,比2016年10月增长5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1件,比2016年10月增长39%。
(据2017年12月6日人民网,局部有改动)
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法、环境法的特征、环境法体系。
本章介绍了我国环境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讲解了与其他法律相比,环境法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其所具有的固有特征,详细介绍了环境法的法律体系。
1.如何理解我国环境法中环境的概念?
2.以某一特定区域(城市、流域、乡村)为例,调研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哪些?
3.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