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社简体版自序
本书在2014年1月完成第一稿。彼时,中国民法典是许多大陆学者心头暗自的期待,但不知道何时能实现。但很快地,建立中国民法典成为民法学界第一要务。《民法总则》也在2017年3月通过,10月正式实施。2018年8月底,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也出台了。本书简体字版在此时问世,赶上了这波立法热浪,希望不会太迟。经济分析方法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辩中,往往被认为更适合于立法论。笔者虽然不赞成此种见解(也合写了六万余字的论文反省经济分析作为法学方法),但值此百年难遇的民法立法时刻,就算经济分析更适合于立法论,也正是当下不容忽视的立法路径。
从第一稿到本书正式出版,前后相隔4年。第一稿脱稿时,笔者的研究重心在以经济分析方法理解美国物权法与台湾地区“物权法”。过去几年,笔者除了搜集世界155个法域的物权法,写作英文专书外,也更多关注中国物权法的发展。在大陆不少期刊编辑同人的力邀下,在许多期刊、集刊发表了直面中国物权法问题的文章。本书虽然在每一章都讨论到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但不得不承认主要反映了2014年时笔者的理解与思考心得。如果出版社愿意出版笔者已经蓄势待发的其他专论(暂定名为《民法之经济分析:理论与应用》《超越德国民法体系》《8635笔民事判决之量化法实证研究》),当能更进一步以《物权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分编草案、修正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为对象,展现经济分析不一样的视角。
但在2014年到2018年间,笔者又写了将近四十篇民法论文。虽然对经济分析方法的认识,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并没有改变,但笔者对现行民法概念体系的缺陷,有更深刻的思索。在2018年出版前夕,笔者重新审阅书稿,调整名词用语。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全书除非在引用既有学说实务见解与法律条文,几乎没有使用“债权”一词,因为债权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概念。为了迁就既有的惯用语,本文仅在“合同所生之广义权利”的意义下使用债权一词,“债务”则是指“合同所生之广义义务”;债权人指依据合同对另一造有任何广义权利者;债务人指依据合同对另一造有任何广义义务者。除了“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等名词外,本书也几乎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一般学者会使用“物权”的语境,本书使用“财产权”(若要继续贯彻笔者的理念,则除了他人原文与法条用语外,“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要改成“他财产权”“定限财产权”“用益财产权”“担保财产权”)。“物权”一词被笔者保留来描述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地租请求权等具体财产关系中一造对另一造得主张之“广义权利”。这些名词界定,不是经济分析的工作,而是依据霍菲尔德(Wesley Hohfeld)的分析法理学理论,在中国法的情境中建立;因而在其他论文中处理,请读者参照。因为这些修改,北大出版社的简体版,不是只有转换字体,而是实质修订版。
许多大陆学者总说我的论述与众不同。我硕士是公法专业,赴美后转念物权法。本科教育是以法教义学为根基,但在纽约大学四年完整学习了法经济分析与法实证研究。光是物权法的学习,就至少钻研过美国、德国的法制以及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再回头检视大陆的物权法发展。放眼世界,有我这样学习背景和研究取径的学者,可以说基本不存在。我相信,读者会发现这是一本自成体系而特立独行的书。我不喜欢卖弄名词,随意套用概念,就是用白话讲个道理。
感谢四位学界前辈愿意具名推荐本书。王泽鉴老师在海峡两岸无人不知、无人不晓。2017年王老师嘱咐我在台北举办《民法总则》的研讨会。王老师年近八旬,每天上午都还亲自参与研讨会,除了报告,还提问。会场许多年轻朋友窃窃私语:“神仙下凡了!”我安排了30分钟中场休息,但仍然不够让粉丝和他合照和签名。我大四时有幸修了王老师开设的民法实例研习课程。那时就觉得王泽鉴老师是敦厚长者,循循善诱,从不摆长辈或大师的派头。他鼓励我们趁年轻去学微观经济学,不要像他老了才自修,颇觉费力。当时,王老师担任大法官,而我正是好发议论的年纪,在报端批评过几号大法官解释。王老师不以为忤,反而在课堂上两次公开说,我的批评大法官都看到了,希望能继续给予指教。一个大学还没毕业的毛头小子,能得到民法泰斗的谬赞,真像是吃了大力丸。也因此,我斗胆印了几篇我写过的民法学期报告,请王老师指教。王老师当时眼睛就不太好,但仍摘下眼镜,一边翻阅着论文,一边要我讲述主要论点给他听。那是上个世纪1999年的事了。
2017年9月在会议中,王老师介绍我给日本的铃木贤老师认识,并说我从大学时期就展露对民法的兴趣,写了一篇关于物之侵权的损害赔偿的文章。这让我吓呆了。物之侵权的损害赔偿,就是我本科时拿给他读的其中一篇学期报告。当年是否曾经尝试发表,连我也忘记了。我原本以为,世界上只有我会记得曾有这篇文章。但享誉国际的民法老大师,竟然过了将近20年,还记得我曾经给他看过的一篇青涩未刊之作!
感谢谢在全教授赐序。在初次读谢老师物权法大作15年后,我才无意间得知,我们是远房姻亲(因而获得物权法研究的优良基因?!)。2001年时,连初出茅庐都还称不上的我,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发表了第一篇物权法论文。两年后,我在谢老师第2版的物权法教科书中,赫然发现拙文的第一次引用。谢老师的巨著被称为物权法学界、实务人士案头必备宝典,被引用让我有被收录到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兴奋感。回台服务之后,我才认识谢老师本人。谢老师细心阅读我的许多论文,往往有猛烈批评,但深责中带着期许,希望这本书符合他的严谨标准。
感谢苏永钦教授赐序。第一次见到苏老师,是在读本科时参加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我从高中立志做学者,直到获得博士学位回台,从来没有想过到“中研院”任职。2009年夏天到“中研院”面试前,我只去过“中研院”两次——都是为了简资修老师主办的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我依稀记得我大胆地在提问时间对苏老师的论点提出反对意见。中午吃饭时,来参加会议的毛头学生,都缩在角落进食。苏老师走过来,向我自我介绍(!),并称赞我问的问题很好,希望我能对他的论点多提意见。苏老师对我的鼓励从此开始,但我和他的对立观点,也一直持续。这充分显示了苏老师对晚辈的宽容大度。2009年我刚回台,满脑子还是征收补偿问题(博士论文主题)。同样精研公法的苏老师,却给我一篇他的物权法文章,请我指教,并希望我能写一点相关的文章。我读了苏老师的精彩文章,但仍然满腹的不同意,所以我回台第一篇论文就是几万字的物权法文章。我戒慎恐惧地把文章传给苏老师,却很快就收到他热烈的回响,并邀请我到他在南京大学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我心想:容忍后进的不同意见,或许有些修养就好;花科研经费请持不同意见者到处说自己坏话,真是相当罕见!本书的读者应该会发现,我其后的研究依然奠基在与苏老师的意见相左。如同苏老师在序言中所言,本书处理的问题,他都处理过了;如同牛顿所说:我能够看得更远,是因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感谢苏力教授赐序。苏力教授和他大量翻译过其作品的波斯纳法官,用棒球术语比拟,都是“守备范围很广”的学术明星。苏力老师如同梁启超“笔锋常带感情”;又如同波斯纳法官,往往有如手术刀一样锐利的评论与观察。苏力老师的名字中含了两个“力”,充分揭露了他论著中的double power。希望我将来的作品,能学到一点苏力老师的穿透力。
本书是由笔者多篇期刊论文“大幅改写”“调整论述结构”并“增加内容”而成,希望让读者有阅读一本专著(而非论文集)的感受。详言之,本书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分三期于2014年刊登:《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三):共享、共决、半共享》,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232期,第223—233页;《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二):效率》,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231期,第194—205页;《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一):事前观点与交易成本》,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230期,第248—260页。亦有部分取材自张永健:《动产“加工”与“毁损”之法律经济分析》,载台湾《法令月刊》第56卷第8期,第12—39页;张永健:《张五常<经济解释>对法经济学方法论之启示》,载《交大法学》第13期。本书第三章主要取材自张永健(2014):《物权的本质》,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春季号,第185—200页;张永健(2011):《“民法”第826-1条分管权之法律经济分析——财产权与准财产权之析辨》,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0卷第3期,第1255—1302页;张永健(2015):《张五常<经济解释>对法经济学方法论之启示》,载《交大法学》第13期。第四章内容来自张永健(2010):《物权“自治”主义的美丽新世界?——“民法”第757条之立法论与解释论》,载《交大科法评论》第7卷第1期,第119—168页;张永健(2014):《再访物权自由与法定之争议》,载《交大法学》2014年第2期,第119—135页。第五章改写自张永健(2011):《物权法中之习惯:信息成本理论之观点》,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88期,第81—92页。第六章改写自张永健(2012):《法定通行权之经济分析》,载台湾《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1卷特刊,第1321—1372页。第七章取材自张永健(2014):《越界建筑诉讼之实证研究》,载台湾《“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4期,第319—373页;张永健(2013):《越界建筑之经济分析》,载台湾《“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2期,第153—201页。第八章改写自张永健(2012):《附合与混合之经济分析》,载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第36期,第74—97页。第九章改写自张永健(2011):《“民法”第826-1条分管权之法律经济分析——财产权与准财产权之析辨》,载台湾《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0卷第3期,第1255—1302页。第十章取材自张永健(2015):《违章建筑事实上处分权之理论建构》,载台湾《台北大学法学论丛》;本书附录改写自张永健(2013):《芝大法律经济学与中国物权法:方法论的展现与辨证》,载《法律与社会科学》第12卷,第1—18页。
感谢前述期刊之匿名审查人,研讨会之主办人、主持人、报告人、评论人,其他曾经评论论文初稿的学界先进,包括但不限于干学平教授、方锡洀律师、王文宇教授、王文杰教授、王宁教授、王鹏翔教授、白江教授、朱敬一教授、江肇钦律师、艾佳慧教授、吴一鸣教授、吴宗谋教授、吴英杰教授、吴启宾理事长、吴从周教授、李念祖律师、周俊智律师、林子仪教授、林洲富法官、林秋绵教授、林郁馨教授、林喜芬教授、邱文聪教授、侯猛教授、孙森焱大法官、高富平教授、高薇教授、张巍教授、许可教授、许政贤教授、许家馨教授、陈立夫教授、陈志雄律师、陈忠五教授、陈冠华律师、陈若英教授、陈荣传教授、陈锐教授、陈聪富教授、陈滢竹律师、彭诚信教授、渠涛教授、税兵教授、黄虹霞律师、黄韬教授、黄诗淳教授、詹森林教授、刘孔中教授、蔡昌宪教授、蔡明诚教授、戴昕教授、邓峰教授、郑凯鸿律师、龙卫球教授、薛兆丰研究员、谢在全大法官、谢哲胜教授、谢煜伟教授、简资修教授、魏大喨法官、苏永钦教授、苏彦图教授。(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成书过程中,好几位助理陈忆馨、陈滢竹、王玠涵、朱一宸、刘静莹、刘亭均、朱明希、张凯评、陈榕、陈致睿、郑育翔、曾钰珺、黄柏仁、易先勇、蒋侃学、王天心、李孟颖协助研究并校对本书,使本书内容更为丰富,并将错误减到最少。非常感谢劳苦功高的同学们!
在漫长的出版过程中,感谢北大社两位编辑白丽丽、郭薇薇推动相关程序。
进入学术界九年来写作的九本书和九十余篇论文的出版资讯,请参见笔者网站http://www.iias.sinica.edu.tw/ycc。多数文章都可以线上下载。如读者对本书有任何指教,欢迎写电邮(kleiber@sinica.edu.tw)来拍砖。
2018年9月30日
在舒伯特艺术歌曲的陪伴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