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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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乡约与保甲制度是长久以来一直受到历史学者关注的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即有讨论保甲制度的专书出版。[1]旅美学者萧公权(1897—1981)于1960年出版的英文专书《乡村中国》(Rural China)可谓研究19世纪保甲与乡约的经典。[2]日本学者佐伯富也于20世纪60年代撰文讨论清代的里书、乡约与地保。[3]三十多年后,山本进再论地保,范围以乾隆以后的江南地区为限。[4]伍跃则从徭役制的角度探讨明清的里甲与保甲,尤其对里长与保正部分着墨较多。[5]中国大陆学者对保甲与乡约问题一向关注。近年来不少学者如常建华、杨国安、段自成、孙海泉等都有论著讨论保甲、乡约与乡村治理的关系。[6]经过学者这么多年的研究,一般认为我们对清代乡约与保甲制度的发展的认识有了一个基本的轮廓。清朝建立后,一方面沿袭明代的里甲制度,在各地设立里长、甲长,负责催督钱粮与承充差役;另一方面也在地方建立保甲制度,先是实行总甲—甲长二级制,康熙四十七年(1708)以后确立了保长—甲长—牌头三级制的架构,到了乾隆三十七年(1772),保甲取代里甲的人丁编审工作后,这个制度已遍行全国,且亦承袭先前里甲承充州县科派的差役,与乡约一同成为“在官人役”。同一时间,许多地方在保长之上另设一上级“地方”,而有了“地保”称呼的出现。[7]

不过,通过“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收藏的内阁大库档案及相关文献,我们看到的是不同的景象。保甲制在地方上的执行并不是那么的秩序井然、阶段分明,而是新旧杂陈,总甲、保正同赴州县衙门作证。“地方”也不是保长的上一级。地方上固然有以“地保”相称的情形,但也可见到“保地”连用的时候。本文尝试论证有清一代中央对于地方如何落实里甲与保甲规条并未强制规范与要求,而州县等地方官对于如何科派里保甲长与乡约以掠取资源的兴趣,应该远大于对催督粮务与缉盗安良的关怀。本文首先讨论保甲与里甲的组织名目,然后探讨州县对乡约与保甲的科派,试图将二者联系起来讨论,期望通过对清代乡约与里保甲机制的再认识,可以进一步思考清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掌控,二是朝廷与地方对于如何处理乡地保甲长人选问题的不同调。

首先让我们看一件典史的贪渎案,做个引子。雍正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1735-03-18),吕覆简接任浙江省台州府太平县典史一职。同年四月间,吕即借口禁止倾用潮银,向各银铺索银一二钱不等;又借口修葺衙门,向各车户以银四钱买桐油二十斤,短给每车户银四钱;又以查禁灌水米为名,向各牙人索得米一石二斗,值银九钱六分。他还从四月起每月向查点失卯与新换的保长索银一钱二分,直到十月被检举为止。八月间,他以潮银四钱一分强买三丈七尺的布,短给银一钱三分。十月间,又借口修理衙门工匠缺米与木材,分别向七位米牙票取米,每人三斗,以及发银十七封,每封四钱,分交村长,买树二十株。十月也正是新豆收成时节,他于是封银三十封,每封四钱,分发乡保各买豆二石。依照当时的市价,二石豆子要银二两。换言之,他短给众村长银一两六钱。其中下蒋村的甲长赵良方正巧出门做生意去了,他的生员兄弟赵周“见银子数少,那里买得二石豆”,加上“兄弟又不在家”,只好十一月十一日到县衙门“具呈免买”,这才惊动了知县,将吕典史绳之以法。不过,十二月间,吕覆简还因为包庇灌水米,收酒一坛,值银三钱。[8]

吕覆简,三十四岁,直隶顺天府宛平县人,未满吏捐未入流。或许就是因为花钱捐官,才会上任不满两个月就动脑筋弄钱。不过,这几件案子牵涉的金额都不大,或以要属下贴银买物的方式强索得利,或以索取规银的方式获利,不当得利总计不过银二十七两一钱八分。就一个渎职案而言,吕覆简的案情微不足道。依照他个人的描述,典史“职司捕务,原有稽查盗逃匪类,私宰赌博等事”[9]。虽然在没有县丞编制的小县,典史会在知县公出时代行职务,但他毕竟不入流,只是一个没有品秩的基层官员。然而,就是因为典史身处基层,与地方乡保、铺户、牙户、市井小民及地方生员的互动频繁,吕覆简的贪渎案便可提供给我们一个难得的观察清代地方基层社会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