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和保护我国的利益不受侵害,国家对一些进出口商品规定了严格的检验检疫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200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而实现了方便进出、一口对外、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的管理模式。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制的规定
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制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
(一)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范围
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范围如下。
(1)实施检验检疫商品的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
(5)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
(6)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
(7)出口食品卫生检验。
(8)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
(二)国家禁止进境的物品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三)我国对一些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制的特别规定
我国对一些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制有以下一些特别规定。
1.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制的规定
国家对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制度。未获得卫生注册的出口蜂蜜加工企业生产的蜂蜜不得出口。出口的蜂蜜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蜂蜜不准出口。
2.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制的规定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亦须报检。
3.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检疫管制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4.出口煤炭检验检疫管制规定
国家对出口煤炭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质量许可的煤炭不得出口。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在口岸的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制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出境的集装箱包括进境、出境和过境的实箱和空箱。进境集装箱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我国对进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规定:对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实施卫生检疫。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也实施卫生检疫。
6.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受到行政罚款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执法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和编有序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一般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7.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规定
为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各直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的,也适用于本《办法》。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制的基本手续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制有以下基本手续。
(一)报检资格的认定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必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代理报检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应具有《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代理报检的,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人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二)入境报检手续
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注意提供相关文件: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对实施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必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凡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凡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凡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凡属货物已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经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结果报告及重量明细单。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产地证明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抽样检验。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检疫机构根据抽样,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签发证书。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
(三)出境报检手续
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的样品。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出境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规定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验。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申报。需要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验。
(五)其他有关手续
报验人申请撤销报验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报验人申请更改单证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证明单据,交回原单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但是,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报验人在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