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城市治理法治的价值塑型与完善路径
(一)城市治理法治的价值理念
法治精神的要义就是“良法善治”,“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最本质特征。它包括了正义、公平、民主、自由、人权、秩序、和谐、安全等,成为评价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重要尺度,成为创制良法的价值追求,成为实现良法善治的伦理导向。对“良法”的理解和判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它通常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74]“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付诸实施,公正、合理、及时、有效地用于治国理政,通过宪法法律的“统治”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因此“善治”又主要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而绝不是“人治”。[75]一般语境下的“善治”,就治理主体而言,善治是善者治理;就治理目的而言,善治是善意之治;就治理方式而言,善治是善于之治;就治理结果而言,善治是善态之治。[76]
城市治理法治的关键也应该且必须是良法善治,城市治理的“良法善治”内涵在现代法治精神所倡导的共同价值追求之中,城市治理的“良法”是由一整套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规则体系,但这个规则体系是否是“良法”,应该有一个体现法治价值理念的尺度,具体而言,一是城市治理法治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民主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二是城市治理法治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三是城市治理法治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包容性、开放性和吸纳性;四是城市治理法治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监督性、保障性和责任性;五是城市治理法治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系统性、完整性和操作性。
城市治理的“善治”是在能体现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规则约束下的治理行为过程,“善治”之善体现在,城市治理是“良法”之治,城市治理是民本之治,城市治理是民主之治,城市治理是善意之治。“良法”是善治的首要前提条件,没有“良法”也就不存在“善治”,很可能成了恶法恶治,但有了“良法”并不必然会有“善治”,“良法”靠人来制定,“善治”也要靠人来践行,历史上“良法”恶治的事例也时有发生,恶人之于“良法”犹如歪嘴和尚念经,经再好终难修成正果。因此,“善治”乃“良法”之治、民本之治、民主之治、善意之治,良法之治乃规则之治,民本之治乃民生之治,民主之治乃人民之治,善意之治乃善者之治。如果“良法”有一个价值尺度的话,那么“善治”也应该有一个价值判准,这是对城市治理者是否真正践行人民城市人民治理的人民主体性理念的一个考量。笔者以为,一是城市治理者是否能够具有体察民情、体验民生和体恤民隐的民本之治;二是城市治理者是否能够具有尊重民权、不违民心和善用民智的民主之治;三是城市治理者是否能够具有公正执法、惩恶扬善和敢于担当的刚正之治;四是城市治理者是否能够具有爱民、亲民和厚民的宽仁之治;五是城市治理者是否能够具有宽容大度、开放吸纳和倾听民意的包容之治。总之,在法治的视角下来看城市治理的“善治”,应该包含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民主性、透明性、责任性等几大要素。
总而言之,城市治理的“良法善治”应该成为政府与公众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共治的新型治理模式,通过还政于民、还权于民,发挥人民主体性作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从城市治理“良法”到“善治”的过程实际上应该是一个赋权于民的过程,即赋予人民治理城市立良法之权,又赋予人民治理城市的参与之权,还赋予人民治理城市的监督之权,同时也赋予人民治理城市的评价之权。
(二)城市治理法治的战略回应
法治化的城市治理需要从法治思维、法治规则、法治方法和法治评价四个方面来进行战略性考量,为城市治理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人文环境和法治生态环境。
一是用法治思维分析城市治理的现状与问题。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77]简而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78]就城市治理的法治思维而言,可以概括为依法治理的民主思维、权利的思维和平等思维。城市治理法治的民主思维要体现行政决策的民主性、规则制定的民主性和行政行为的民主性;城市治理法治的权利思维要体现人民本位、权利本位和公共利益本位的思维理念;城市治理法治的平等思维要体现主体平等、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的思维理念。从目前城市治理的现实情况看,最经常和最多的问题还是体现在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和纠纷,这是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因此,运用法治思维来分析城市治理的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一个法治思维的落脚点问题,这个思维的落脚点应该是民生权益保障,其他一切城市治理的问题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根本性问题。但现实中,有些城市治理的重点却放在了城市建设和城市形象上,甚至有些城市不是解决民生问题,而是将治理的重点放在对人和物的管控上,放弃了民本、违背了根本,城市可能表面上亮丽了、整齐有序了,但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了,这是城市治理的误区和偏差,同时也反映出城市治理法治思维的误区和偏差,亟待进行思维的纠偏和矫正。
二是用法治规则保障城市治理的私权与公权。城市治理中往往要行使公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或谋求公共利益,但如果公权力不依法行使而乱作为或不作为,必然会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侵害,这是行政权滥用和不当扩张所产生的恶果,现代法治观正如“习李新政”所说的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这个制度的笼子就是法治的规则体系。首先,一方面,城市治理的法治规则体系应该对行政行为的范围、内容和对象等进行严格的设定,要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有规制公权严格行使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公权力行使规范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范围内,杜绝公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特别是要防止公权对私权的违宪侵害;另一方面,城市治理的法治规则体系也要对公民私权利行使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履行进行规范,当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或矛盾时,应该用法治规则进行调整,而不是用非法律的手段进行处置。其次,城市治理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对公权与私权进行划分,或者说要在行政制度层面和行政行为层面对公权力和私权利各自的边界进行区分,既要严格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也要防止私权利的过度诉求而影响公共行政的正常履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当下,如何更多地或常态性地运用法治规则来调整和保障公权与私权在城市治理中各自的边界范围,及其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目前城市治理法治实践需要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是用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的矛盾与诉求。解决城市治理问题的关键:其一是要处理好维护稳定与保障权利的关系,其二是要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实质是维权”。但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在维稳高于一切的指导思想下,许多民权、民生、民主的言论和行为,被人为地和谐了。习总书记这个论断,实际上是对过去不正确做法的重要纠正。一味强调维稳势必弱化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在维护公民权利基础上的维稳才会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我们现在城市治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因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表面上看是个社会稳定的问题,但实质是人的权利保障问题,首先应该追问的是人民的权利得到维护了没有?因此,解决此类问题应该首先从尊重人的宪法权利、维护人的合法利益这个法治的视角去思考问题,用法律手段和方法去解决城市治理中的矛盾和诉求,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权利意识觉醒、利益博弈能力增强,而对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和方法提出的必然要求,如果老是沿用非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权益冲突问题,那么只会使问题更加棘手和纠结,而且还会增加更多的社会风险和许多不确定的负面因素,我们现在的城市治理领域还没有习惯于用法治的手段来处理深层次的问题,但实践已经被证明,用法治方法和手段去解决城市治理的问题,行政成本最低、社会风险最小、复发后遗症最少。
四是用法治指标评价城市治理的效能与成果。城市治理得好不好,应该有一个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衡量与评价标准,而且这个城市治理的法治评价体系还涉及谁来评价、如何评价以及评价什么等程序性和实体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城市治理法治的评价体系应该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城市治理的制度规则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制定和颁行有关城市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具有实际操作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整体性、系统性、完备性以及可操作性程度。②城市治理的行政行为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城市公共事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定性、公正性、公平性、正当性、程序性和效率性程度,以及行政行为的协作性和综合性程度,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与行政救济运用的效果等。③城市治理的公众参与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法定性程度,以及政府提供参与的途径和渠道的畅通程度、参与的程序与方式的完备程度、参与的内容和信息的公开程度、参与所发挥作用的程度等。④城市治理的主体结构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城市治理的主体构成和分布状况,以及政府作为城市治理主体的功能和作用、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发挥的程度。⑤城市治理的自治组织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城市治理中社会自治组织发挥作用的情况,以及社会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环境、发展规模和发挥功能的情况。⑥城市治理的协同创新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城市治理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性规范以及治理行为和做法的创新性、协同性、区域性、操作性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实践模式。⑦城市治理的协商民主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城市治理中的重大公共决策、行政决策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行为是否有民主协商的机制和平台。⑧城市治理的公众满意度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公众对政府及部门在回应民意、解决诉求、化解矛盾、公开信息、保障民生、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
(三)城市治理法治的完善路径
城市如何实现治理的法治化涉及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结合,城市治理法治必须是良法善治,然而立良法与行善治先要从传统的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笔者将这种转型概括为:从物本向人本转型、从官本向民本转型、从政策向法制转型、从无限向有限转型、从战术向战略转型。
﹙1﹚从物本向人本转型,完善城市治理法治的能动机制。传统的城市管理往往重视城市的物质层面,比如城市整洁、建筑亮丽、马路宽敞等。我们往往会看到这样的现象,比如一个城市刚刚造了个宏大、气派、精致和时尚的城市广场,但过不了多长时间,一年半载,这个漂亮的广场到处残缺、既脏又乱,一改落成之模样,这背后的因素自然很多,有制度的因素、管理的因素,或者是建造的因素等,但这些因素背后最根本的因素是人。城市一切的美善和丑陋皆由人来创造,我们往往忽视的是人在城市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尊严,实际上这个世界如果用制度来规制,最易规制的是物、最难规制的是人。因此,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首先应该明确,人是城市治理的主体而非客体或对象,城市治理的目的不是去管人和治人,而是制定统一规则、严格执行规则更好地服务于人,明确每一个人作为城市治理主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自由、舒适、有序和清新的城市环境、城市秩序和行为指南。
﹙2﹚从官本向民本转型,完善城市治理法治的主体机制。传统的城市管理往往注重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管理的价值理念是以“官”、红头文件和行政命令来定位的,政府管理部门和人员实行纵向的管理模式,城市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往往成为管理的对象或客体,“官”、“管”、“民”具有清晰的功能定位和社会角色。社会转型的加速将导致城市管理模式的转型,这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从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首先要调整的是城市治理主体机制,改变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城市管理模式,代之以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多元主体结构的城市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民众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体现从官本向民本的转型。人民城市人民管、人民城市人民治应成为城市治理发展的方向,但是人民城市人民来治理需要用法治的思维来明确回答几个问题,一是人民治理城市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二是人民治理城市的权利和义务在哪里?三是人民治理城市的委托人或机构的法定性在哪里?城市治理中的人民已经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权力和权利主体。
一般而言,民本概念就是以人民为本位,或者说人民主体性,但是再深入进行追问,发现民本内蕴着如何对待人民的根本性问题,关于“民本”之民的含义,包含了九个方面,即民主、民生、民意、民权、民治、民心、民情、民隐﹙人民疾苦﹚、民智,这“九个民”本身不是民本的内涵,而是人民这个抽象概念的外部表现形态,而城市治理者如何对待这“九个民”那才是民本的重要内涵,这就是发扬民主、服务民生、尊重民意、保障民权、维护民治、顺应民心、体察民情、关心民隐、吸纳民智。因此,所谓从官本向民本转型,就是要在城市治理法治中尊重和践行人民的主体性,将民本的内涵从法治规则层面上固定下来,维护和保障好公民权益,树立民本城市的法治理念和打造民本城市的治理模式。
﹙3﹚从政策向法制转型,完善城市治理法治的规则机制。传统的城市管理规范大都以政策制度为主,占了98%以上,基本上以通知、意见、方案、办法、计划、纲要和规划等政府和部门文件形式发布实施,只有不到2%的规范性制度属于法规和政府规章,且位阶、等级和效率都较低,这一政策制度与法规制度的结构性失衡现象非常普遍,出现了以政策制度调整为主、法规制度调整为辅的不正常局面。一般来讲,法律制度调整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它偏重对既有的社会关系的确认、保护或控制。而政策是应对的手段,它不仅要处理既有的问题,更为突出的是要对正在出现的或将要出现的问题作出应对,因此它偏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以适应社会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但面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现代城市治理,政策调控功能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有许多只是党委和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体现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用它们来解决和调控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明显地暴露出这些政策文件内容的原则性、手段方式的随意性、解决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调控范围的狭隘性、操作方法的软弱性以及责任承担的缺位性等诸多缺陷。[79]因此,从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来看,现代城市治理必须从政策制度向法规制度转型,城市治理的制度体系建构应该以法规性制度为主,以政策性制度为辅,更多地运用法治规则来治理城市,展示给公众稳定的、权威的和可预期的城市治理目标。2012年南京市在全国首创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及其一整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创了以法治规则治理城市的先河,值得进行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总结。
﹙4﹚从无限向有限转型,完善城市治理法治的分担机制。无限与有限虽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但在特定语境中的无限与有限却有着明确的内涵。随着现代城市结构、空间、功能、范围、人口和需求的不断发展,政府什么都管的无限型行政模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什么都管肯定是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城市治理从无限向有限转型也就成为一种发展的内在需要。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毋庸置疑,但主导作用并不是无限作用,确立有限型政府的治理理念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治化城市治理中的无限向有限的转型,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治理职权的有限性。要求作为城市治理主导力量的政府,其行政权力、行政职能和行政范围等都必须依法而定、依法而设,不能够有法外行政权力和超出法定的行政职能,行政范围和行政空间也必须由法律法规确定。二是治理资源的有限性。城市治理涵盖了整个城市运行和发展的各个方面,小到城市治理、大到社会治理,任何一种治理力量都是有限的,政府作为一种治理力量也不例外,这就需要有限的政府能够具有集聚和配置各种治理资源的功能,发挥不同治理主体在城市治理中的优势和作用。三是治理责任的有限性。现代城市的治理理念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而非单一,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等都是城市治理的主体,因此,法治规则要求,城市治理的不同主体应该在行使治理权利和权力的同时,承担各自的治理义务和责任。因此,城市治理的有限性在法治规则层面,要求构建一个不同治理主体权力与权利行使,以及义务与责任履行平衡和分担的法律调整机制。
﹙5﹚从战术向战略转型,完善城市治理法治的统摄机制。传统的城市管理法制往往偏重于管理的战术和技术层面,比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等。但这不等于说政府不需要在城市治理中进行战术层面的构建和实施,而是政府应该更多地考虑战略层面,把握好战略层面能够更清晰和准确地进行战术层面的设计,这往往是政府在现代城市发展、特别是特大型城市发展中常常捉襟见肘的地方。城市治理从战术层面向战略层面转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在城市治理中行政功能从战术向战略的转型。现代城市治理要求政府进行战略层面的总体把握,如确定城市治理的发展方向,编制城市治理的战略规划,制定城市治理的制度规则,营造城市治理的社会环境,调整城市治理的利益需求。二是政府在城市治理中法治功能从战术向战略的转型。现代城市治理是规则之治,法治化的城市治理要求政府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在政府公共行政法治视野中,城市治理法治的战略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规制层面:第一是确认和保护城市治理中不同主体的权益;第二是限制和规范城市治理中行政主体的权力;第三是监督和管理城市治理中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是调处和解决城市治理中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构建城市治理法治的战略型思维有利于把握治理的发展方向,并且对战术型治理也具有整体性的统领和指导作用。
[1]参见杨馥源、陈剩勇、张丙宣《城市政府改革与城市治理: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2]参见踪家峰、郝寿义、黄楠《城市治理分析》,《河北学刊》2001年第6期;或踪家峰、顾培亮《城市公共管理研究的新领域——城市治理研究及其发展》,《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0期。
[3]参见王佃利《城市治理中的利益主体行为机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4]参见张文礼《多中心治理:我国城市治理的新模式》,《开发研究》2008年第1期。
[5]参见钱振明《善治城市》,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3页。
[6]参见钱振明《善治城市:中国城市治理转型的目标与路径分析》,《江海学刊》2006年第3期。
[7]参见肖金明《城市治理的法治维度》,《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0期。
[8]参见莫于川《城市治理需要“大城管”格局》﹙http://www.aisixiang.com/data/67145.html/20130830﹚;莫于川:《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完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的路径选择》,《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9]参见康枫翔《城市治理:理念与制度的双重革新——试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制度创新》,《城市管理与科技》2013年第5期。
[10]参见蔡晶晶、毛寿龙《从民生问题透视城市治理的制度基础》,《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1]参见罗震东《秩序、城市治理与大都市规划理论的发展》,《城市规划》2007年第12期。
[12]参见李步云《改革开放以来世界城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13]参见钱振明《善治城市:中国城市治理转型的目标与路径分析》,《江海学刊》2006年第3期。
[14]参见曹海军等《城市治理理论的范式转换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7期。
[15]参见张丽娜《合同制治理:城市治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行政论坛》2010年第6期。
[16]参见姚尚建《城市治理:空间、正义与权利》,《学术界》2012年第4期。
[17]参见郑永年《中国的城市化和城市治理问题》﹙http://www.aisixiang.com/data/63036.html/20130415﹚。
[18][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19]罗豪才、周强:《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20]参见石佑启《论区域合作与软法治理》,《学术研究》2011年第6期。
[21]翟小波:《“软法”及其概念之证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2]参见郑钟炎《论法治行政》,《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23]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页;或参见杨海坤等《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重新建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24]参见李石《实践理性和自治行为——基于“内在理由论”的分析》,《世界哲学》2009年第1期。
[25]《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454页。
[26][美]庞德:《法理学》第3卷,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6页。
[27]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9页。
[28]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以下。
[29][日]美浓部达吉:《法之本质》,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7页。
[30]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70页。
[3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6—337页。
[32][美]阿什福德等:《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生物学、心理学与社会学视角》,王宏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33]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0页,第1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73页。
[34]魏屹东:《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控制》,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5]参见李培林、张翼赵延东、梁栋《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笔者在引述该书主要观点时称阶层而不称阶级,因为“阶级”一词往往会让人想起“文化大革命”时期依据政治标准划分的那种“阶级”,其实社会现实中的阶级分析完全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彼“阶级”非此“阶级”。
[36]同上书,第49页。
[37]同上书,第122页。
[38]参见李春玲《断裂与碎片——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97—126页。
[39]参见李春玲《断裂与碎片——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与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40]上层和下层是按各社会阶层拥有资源的多少而排序的,如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等,与人格的平等和地位的高低无关。
[41]参见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分析》,甘肃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2页。
[42]有关数据采自2005年版及2006年版《中国统计年鉴》。
[43]参见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44]吴鹏森、吴海红:《在兼顾各阶层利益的基础上突出弱势关怀》,《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7期。
[4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2005年印次,第83—84页。
[46]参见[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5页。
[47]参见《中国小百科全书》,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48]谢晖、陈金钊:《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4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70页。
[50][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2页。
[51]参见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页。
[52]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5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2005年印次,第302页。
[54]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5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5页。
[56]同上书,第400页。
[57]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72页。
[58]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72页。
[59]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250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72页。
[60]参见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219页。
[6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页。
[62]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63]参见文池主编《在北大听讲座》,新世界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6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7页。
[6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73页。
[66]学界近几年热衷于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先后有过公平与效率矛盾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论等。
[67]参见踪家峰、王志峰、郭鸿懋《论城市治理模式》,《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年第2期;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李忠民、汤哲铭《国内外城市治理模式与我国实践性选择》,《长江论坛》2006年第2期,以及李忠民、汤哲铭《城市治理研究综述》﹙2005﹚;谢庆奎、杨宏山《府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天津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1—72页;谢媛《当代西方国家城市治理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杨馥源、陈剩勇、张丙宣《城市政府改革与城市治理: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张红樱、张诗雨《国外城市治理变革与经验》,中国言实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7页;李江涛主编《走向善治——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城市治理》,广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135页。
[68]参见孟延春《美国城市治理的经验与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3期;于立深《区域协调发展的契约治理模式》,《浙江学刊》2006年第5期;魏风劲、赵成根《美国城市“五化治理”对我国的启示》,《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高秦伟《美国法上的行政协议及其启示》,《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杨宏山《美国城市治理结构及府际关系发展》,《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安建增、何晔《美国城市治理的社会自组织》,《城市规划》2011年第10期;张红樱、张诗雨《国外城市治理变革与经验》,中国言实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1页;李江涛主编《走向善治——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城市治理》,广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158页。
[69]参见柯茂盛《借鉴德国城市管理作法的实践与思考》,《城市问题》1993年第6期;包万超《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曲华林、翁桂兰、柴彦威《新加坡城市管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年第6期;俞慰刚《日本城市管理的法制化与我国的借鉴》,《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杨馥源、陈剩勇、张丙宣《城市政府改革与城市治理: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王志章、赵贞、谭霞《从田园城市到知识城市:国外城市发展理论管窥》,《城市发展研究》2010年第8期;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的法理与实证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176页;曲凌雁《“合作伙伴组织”政策的发展与创新——英国城市治理经验》,《国际城市规划》2013年第6期;任进《城镇化、城市治理与法治》,《行政管理改革》2013年第5期;李亚丽《英国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借鉴》,《城市发展研究》2013年第8期。
[70]参见莫于川、雷振《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南京城市治理条例﹥的理念与制度创新》,《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康枫翔《城市治理:理念与制度的双重革新——试评﹤南京城市治理条例﹥的制度创新》,《城市管理与科技》2013年第5期;《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2012﹚、《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章程》﹙2013﹚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71]参见韩福国《作为嵌入性治理资源的协商民主——现代城市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互动规则》,《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丁春早、韩福国《公民参与视角下的民意表达和政府回应——基于杭州市“湖滨晴雨”工作室协商治理机制的分析》,《复旦大学城市治理比较研究中心季度研究报告》2012年第2期;伍彬主编《综合考评与绩效管理——杭州的实践和探索》,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2009﹚、《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2009﹚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有关会议会务规制实施细则﹙试行﹚》﹙2009﹚;林尚立《复合民主:人民民主促进民生建设的杭州实践》,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43—57页;杨君《中国城市治理的模式转型:杭州和深圳的启示》,《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房宁、周少来《民主民生共促和谐发展的制度之路——杭州“以民主促民生”战略的民主治理意义》,《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5期。
[72]参见杨君《中国城市治理的模式转型:杭州和深圳的启示》,《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范钟铭、普军、周俊《转型时期深圳的城市发展策略》,《城市规划》2006年第9期;张国烈《深圳法定图则的实施及应对建议》,2006年同济大学硕士研究论文;卢先兵《“城管外包”将全市推行》,《南方日报》2008年3月18日。
[73]参见周友苏《新型城市化进程中的地方法治路径选择——以成都法治城市建设的实践为例》,《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5期。
[74]参见王利明《厘清“法治”的基本内涵》,《北京日报》2013年1月28日。
[75]参见李林《弘扬“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2007﹚﹙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 39820.shtml﹚。
[76]参见陈广胜《走向善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77]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治手段》,《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78]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学习时报》2014年3月31日。
[79]参见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的法理与实证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