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沈家本:中国近代法学奠基人
在鸦片战争爆发的1840年,浙江的吴兴县,今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竹墩村,一个幼小的生命在沈家呱呱坠地。其父沈丙莹,进士出生,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这个出生在官宦世家的幼小生命也就是后来的沈家本,字子淳,别号寄簃。
少年时期的沈家本,随在京履职的父亲一起生活、读书,他天资聪慧、智力超群,但依然学习刻苦、孜孜不倦。清同治元年(1862年)中举,1883年中进士,深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出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后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以及后来所晋升的协理、管理等职务。1886年,他刊行了第一部律学著作《刺字集》。这一著作考察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源流,探讨其得失,对研究中国刑罚制度及其流变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著名律学家、刑部侍郎薛允升为此书作序并大加赞誉。其后,沈家本先后撰成律学著作《压线编》《律例杂说》《刑法杂考》等。
沈家本对西方列强所享有的治外法权深恶痛绝,念念不忘要改革法制、争回国权。1900年后,英国、日本、美国、葡萄牙等国,与中国续订商约时表示,假若中国律例能够改革为与东西各国一律的状态,他们就可以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于是清政府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保举“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以求与各国法律一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沈家本被推举为立法大臣,可谓正遂其愿,也恰逢其时。从1901年起,他历任大清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1904年5月15日,经过他与同僚的努力,修订法律馆开馆。该馆主要负责翻译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整理中国法律典籍。随后,一大批国外的法律法规被翻译成中文,作为大清修律的参考。他介绍了大量的各国法律和法学论著进入中国,范围涉及之广以及相关数量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一努力使比较各国法律体例成为可能,并为改造中国旧律和创立新法创造了条件。为了能够很好地完成翻译任务,沈家本做了大量的调查考核、辨明文义和甄定名词等工作。他的这些努力对于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和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鉴于清朝统治者和绝大部分官吏对法律所知甚少,他奏请清政府设立法律学堂以培养新型的法律人才。随后,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1906年,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即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在“会通中外”的指导方针之下,他聘请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等法学家为教师,支持冈田朝太郎出版了《法学通论讲义》等著作,作为学堂的基础教材。开办京师法律学堂是中国法律史上的创举,为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开端奠定了良好基础。
1908年,清王朝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启动,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留学法国的陈箓与留学日本的高种、朱献文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到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1911年进入立法审议程序,因同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推翻,这一民法典草案也就未能正式制定完成,成为永远的草案,供后人缅怀。
沈家本积极主张法治,在礼法之争中坚持法治立场。他坚定地主张删除奴婢律和禁革买卖人口。由于沈家本的推动,终于在修律中得以贯彻。这是“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原则第一次在中国立法上得以体现,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杰作。
关于此次修律还有一则传说。有一次慈禧太后召集重臣开会,要听取并决定关于民法典中人格权的问题,讨论家奴制度的存废,以及家奴与主人是否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问题。沈家本预计这个由自己倡导的提案,讨论结果可能是凶多吉少,说不定自己还要搭上身家性命。清晨他离家前就告诉夫人,如果过了午时自己尚未回来,就让家人准备后事。谁知,废奴问题一上朝堂讨论就争论不休,各种主张互不相让,直至午后多时方才散会。待沈家本回到家中,夫人已经为其摆设灵堂,并在灵前痛哭。故事真假莫辨,但是当年中国废奴争论之激烈,可见一斑。
1912年2月12日,随着清帝的退位,沈家本也结束了自己的从政生涯。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后,许多人呼吁由沈家本出任司法总长,继续推动中国立法发展。袁世凯作为临时大总统也属意于他,但从政近50年的沈家本执意不肯。这时他已经年过古稀,最渴望的不是继续仕途。他的期待是:
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
小楼藏得书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
这是沈家本自己所写的诗,其心迹可见一斑。从此,他以身体多病为由拒不出仕,一心写作,终于完成了他的著作《汉律摭遗》。该书对汉律的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1913年7月12日,沈家本在京逝世,享年73岁。一代法律大家留给了后世无限的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