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档案的保存、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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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巴县档案的价值

在这11万余卷档案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数量最大、所占比例最高的司法类档案,共有9.9万余卷,是巴县衙门在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原始记录,约占巴县档案总数的88%。[13]巴县司法档案总体包含民事和刑事两大部分,具体涉及内容非常广泛,根据现有的分类体系,共有司法总类、命案、地权、房屋、借贷、欺诈、商贸、凶殴、盗窃、租佃、赌博、烟泥、水运、工矿、宗教、契税、家庭、妇女、继承、移关、其他等小类,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在这些司法档案中,不仅有原告出具的告状、首状、禀状、呈状等告状类材料,还有被告出具的诉状及调解方所出具的息状等材料;不仅有县衙发出的差票、传讯单,还有参加堂审的原告、被告、相关证人等各方当事人的供词以及结案时各方出具的缴状、结状、保状等材料。在案件的受理与审理过程中,有时告状与诉状不断交替进行,甚至可能会发生互为原告的情况。此外,诉讼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差役的禀状,比如涉案当事人因逃逸或病重等原因不能到案参加堂审,关押人在押病重需要保释养病,关押人在押犯病死亡等等。案件中如果出现了人命问题,档案中还会有仵作的验尸报告及其他可能产生的材料。这些材料丰富而细致,细细读来给人以“在场”的感觉,是研究清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

巴县档案中与婚姻有关的档案约有6000余卷,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司法档案中的妇女类别,主要包括童养媳、退悔婚、嫁卖生妻、孀妇再嫁、妇女犯奸、卖娼等内容,是研究清代巴县婚姻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第一手史料。2010年2月22日,四川省档案馆选送的“清代四川巴县档案中的民俗档案文献”成功入选第三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这份民俗档案就是巴县婚姻档案中测算结婚吉期的“喜课”。下面以巴县婚姻档案为例,对巴县档案的价值进行探讨。

巴县婚姻档案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夫妻之间、婆媳之间、亲家之间、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出嫁女儿与娘家之间以及邻里亲朋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具有浓郁的地方色彩,是研究清代巴县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一手史料。通过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可以再现清代四川基层社会的婚姻形态、婚姻关系、社会经济状况、民俗文化、伦理道德结构,对巴县、四川乃至整个基层社会的地方风俗文化和社会、经济关系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虽然这些档案中也可能存在着一些不真实的信息,比如告状人和诉状人在其呈状中所陈述的内容有可能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甚至与事实完全相反,但根据原被两造以及相关中证人提供的案情陈述以及堂审时的供词、结案时的保领结状等材料,我们可以对各方所述的真实程度以及所言不实背后的原因及意图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在记载内容上,巴县婚姻档案可以与相关文献进行互证互补。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显示,全国有较多地方存在典妻、转房婚、抢婚、招夫养夫、招夫养子等婚姻现象,巴县档案中是否有这类婚姻现象的记载,如果有,是如何记载的?二者之间的记载有何不同?地方志书等文献,其记载与巴县档案相比在详略和内容上又有何异同?

在书写形式上,巴县婚姻档案展示出清代民间诉讼的别样形态。官代书在为当事人书写状纸时,凡提到知县大人多采用双抬甚至三抬的抬头方式,表现出父母官在百姓心目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旦遇到纠纷,他们将希望全寄托在了知县身上,迫切期望知县能为他们伸张正义。从巴县婚姻档案中,还可以看到样式不一的官代书戳记,这些戳记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知县会有不同的样式,而且在不同的时期其盖戳的位置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在婚姻习俗上,巴县婚姻档案中呈现出较多与律法规定不一致甚至相背离的情况,而这种背离在当今的社会仍然有所体现。比如,巴县档案中的早婚现象,在今天的部分偏远地区依然存在;巴县档案中的丈夫逼良为娼、纵容卖娼等情况,今天也不能说完全没有。

在司法价值上,从巴县婚姻档案中可以看到知县审断与律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其实就是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的差异和背离。[14]之所以会有差异和背离产生,原因是多样的,主要与巴县当地的民风民俗民情有关,也与知县的审断理念有关。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知县断案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而是将“情理法”三者进行了综合的考虑与运用。尤其体现在对过错人的惩罚上,往往比律法的规定更轻。张晓蓓认为,地方官同时身兼婚姻类细故案件的审判长,相对案件本身,他们更为关注治域范围内家庭是否稳定、地方秩序是否安定。因此在面对婚姻类诉讼时,大都遵循“以和为贵”和“遵礼息讼”的思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审断。[15]

从巴县婚姻档案中,我们发现有较多妇女背夫私逃的案例,不管是被夫家虐待的童养媳,还是被本夫嫁卖的生妻,她们不愿忍受命运的折磨,选择采用私逃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愤怒和反抗。在孀妇再嫁的案例中,我们还发现孀妇在夫家娘家均无主婚人的前提下自立文约自主改嫁的情况也为数不少。尽管当时妇女地位还很低下,但已经有部分女性广泛参与到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之中。在诸如房产、土地等大宗交易契约的签订过程中,都能见到女性的身影。尤其是寡妇,夫故后她们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在家庭财产的交易过程中承担起立约者、中证人等多种角色,她们既可能与儿子共同立契,也可能自己独立立契,其中房产和土地等财产的出卖和买入均有涉及。尽管这些案例并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预示着清代末年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已经在逐渐发生变化。

总之,巴县档案内容丰富,“不仅是清代社会生活的生动写照,还是清代地方衙门的活动记录,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佐证,清代地方官府文书的珍贵样品”[16],对研究清代重庆、四川乃至西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军事以及社会活动具有重要的价值,对研究清代中央集权与基层县级政权之间的关系、官府与民众的互动与博弈等问题,也具有独特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