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唐宋乡村管理制度的转变
自唐入宋,乡村控制体制中出现了由单一的乡里制向多样化的乡里、耆管、都保甲等制度的转变。唐代乡村社会控制方式,在实行乡里制度的同时,辅之以保伍制,[7]相关史料主要见于《旧唐书》《唐六典》《通典》等,其中《通典》卷三《食货三》表述如下:“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原注: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8]这一记载勾勒出中唐以前乡村管理体制的基本面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均是以民户多少划定的。学者或谓“乡虚里实”,或谓“乡实里虚”,但无论哪一种意见,反映“乡”是一级实际存在的史料[9]和反映“里正”实际执行乡村管理事务的文献,[10]都相当可观。终唐一代,很少看到有别于乡里制度的记载,即使在边远的敦煌吐鲁番地区,实行的依然是乡里之制。[11]由此可见,唐朝乡里制之推行是持久的,并且是较有成效的。唐朝乡村管理体制中还出现“乡司”[12]“书手”[13]“所由”[14]等名称,但作为王朝的政治制度而言,这些并不明朗,现存文献的表述也相对模糊。
自隋唐到两宋,乡里制让渡于乡都制的情况,日本学者业已做过相当精细的考察。[15]两宋时期乡村管理体制,就目前所见即有乡里、耆管、都保甲等制度,多样化的特征相当明显。这一制度因时因地,各有差异,变化繁杂,日本学者丹乔二认为有以下诸种排序:(1)乡—里;(2)乡—里—保;乡—里—都;乡—里—都—保;乡—里—耆—都;(3)乡—都;乡—保;(4)乡—都—里;(5)乡—管,管—乡。柳田节子则指出,宋朝具有严密的乡都村制,形式表现为:乡—里,乡—里—村,乡—都—里—村,乡—保—村,都—村,保—村。[16]显然,上述排列并不足以展现宋朝乡村管理体制之全貌。王曾瑜所说“宋朝的乡、里以及管或耆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地的情况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17]概括全面,见解精辟。宋朝乡村管理模式的表述,尤其是与乡役制度的胶合缠结,需根据不同时空下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事实上,时人多会按照传统习惯的说法,标明自己的户贯或乡贯,其中省略或惯称的情况一直存在。《至顺镇江志》卷二《地理·丹徒县》载:“旧惟七乡,宋熙宁中,又益以故延陵县之一乡为八,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无疑是传统中的“名”和现实中的“实”胶合难辨的。这虽是元朝人对于前朝现象较明确的追述,但也足以表明传统习俗确实在起作用。随着都保制的长期实施,南宋中后期,都保的名称逐渐为士人乡民所接受,尤其在官方文献中,取代传承已久的乡里制称呼方式之趋势已相当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