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经济细胞分析:商品与广义商品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是从商品开始的。因为商品是构成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细胞,是资本主义最普遍、最基本、最简单的经济现象,它隐含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一切矛盾的胚芽。
那么,什么是商品呢?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沿用着一个定义:“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个定义是有问题的,不全面,并且这个定义也不是马克思的。[1]关于这一定义的问题,将在本节的最后予以讨论。在这里,权且把商品作为一个不定义的初始概念来使用。
商品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这两个因素是对立统一的。
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物的有用性,也就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用。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中有时也把效用作为使用价值的同义词来使用。关于使用价值,例如,作为商品的苹果,具有满足人们食欲、提供营养的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汽车,具有满足人们交通运输需要的使用价值。不同商品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种商品可能有多种使用价值。例如,煤既可用作燃料,也可以通过干馏等从中提取多种化学元素,用来制造染料、药品、化肥、合成纤维等。商品的多种使用价值是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积累、科学技术的进步被逐步发现和拓宽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会使原来人们认为无用的东西变得有用,促使从原来使用价值单一的东西身上开发出多种使用价值。而有些使用价值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淘汰,如曾经盛极一时的电脑用软盘。总之,使用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2]。
一般来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它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例如,3把斧子同1头牛相交换,1头牛所体现的就是3把斧子的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计算方法请见本章下一节)。
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会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但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市场上则是大体相同的,体现出一种稳定性。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之所以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说明在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中包含着某种共同的、同质的东西。那么,这个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呢?这种共同的东西不会是使用价值。因为只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才会发生交换,而不同的使用价值在量上是不能比较的。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及其形式抽掉,则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就都消失了。3把斧子之所以能换1头牛,是因为生产它们耗费了同样多的人类社会劳动。
马克思很赞赏尼·巴尔本的说法:“只要交换价值相等,一种商品就同另一种商品一样。交换价值相等的物是没有任何差别或区别的。”[3]总之,在使用价值的属性被抽去以后,劳动产品所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它们现在只是表示,在自身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东西,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即商品价值。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交换价值看上去与使用价值完全无关。如果把使用价值抽去,得到的就是价值。因此,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
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和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正是从分析交换价值入手找到了隐藏在商品中的价值,揭示出了价值同劳动的内在联系,即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人们按等价原则交换商品,实质是交换劳动。这表明,价值所体现的是人们交换劳动的生产关系,这就是价值的本质。
不论在什么社会,使用价值总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不反映社会生产关系,因而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政治经济学必须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来研究商品,来揭示商品的内在矛盾及其运动规律。
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前者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后者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任何商品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缺一就不能成为商品。价值的存在要以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前提,凡是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不会有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就是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性。[4]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矛盾的,两者互相排斥、互相对立。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对他人、对社会的,而不是对商品生产者自身的;在商品生产者自身的眼中只有价值。一个人不能同时占有同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作为买者,他要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商品的价值;作为卖者,他只有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得到商品的价值。同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始终是分离的。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实现,是以两者的分离为前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解决。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由于生产的盲目性,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使用价值往往转让困难,价值不能顺利实现,使商品内部两因素的矛盾日益深化。
迄今为止,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把商品定义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并且强调,不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例如农民生产的用于自家食用或送给亲朋的粮食,就不是商品;又如封建社会农民用来缴地租的粮食,虽然是劳动产品,但也不是商品,因为它是被地主无偿占有的,与交换过程无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是劳动产品就不是商品,例如,大自然中存在的阳光、空气、河水、矿藏等自然资源,没有凝聚人类劳动,因而不是商品。
这一定义的外延过于狭窄,并不符合当今经济发展的实际。
下面我们首先考察一下上述定义的出处,一般认为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是一个重要来源[5]。不过,这并不是最早的。目前此定义的起源已经追溯到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列昂节夫[6]1935年编写的《政治经济学》一书。[7]在该书中,商品被定义为:“是为出卖而不是供本人消费的劳动生产品。”[8]在列昂节夫参加撰写并于1954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之中,则是这样定义的:“商品是这样的物品,第一,它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第二它的生产不是为了自身消费而是为了交换。”[9]在这两个商品定义中,我们都能读出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味道,尽管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商品定义显得模糊一些。
马克思并没有对商品的概念做过完整定义,只是进行了一定的描述。例如,他在1847年的早期著作《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是这样阐述的:“能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10]恩格斯1859年在于《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提到商品的时候说“进入交换的产品是商品”[11],与马克思的想法如出一辙。在以上定义中,商品的前提条件是产品,而把产品理解为是劳动所创造的,并没有问题,从而把商品定义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也似乎并没有问题。但其实不然,注意马克思与恩格斯的阐述方式,他们既没有说不是产品就一定不是商品;也没有说商品就一定是劳动的产品(即排除非劳动产品)。把商品定义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无疑把商品的范围给缩小了。
而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的思想已经成熟了,他对商品的描述就更加具有了一般性:“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12]注意,这里的商品不再限于“产品”,而是一个“外界的对象”或“物”。“物”显然是“外界的对象”的一个子集,也就是说,“外界的对象”不限于“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扩展。正是由于商品的前提条件不再局限于“产品”,不再局限于“物”,马克思才能创立“劳动力商品”理论。
市场中实际上存在许多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正在作为商品交换,如土地,以及未经人类劳动加工过的自然资源等。[13]还有一些无形的东西也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例如知识产品、商标权等。
由此我们可以考虑建立起广义商品的概念。我们把广义商品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外界对象,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有形商品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物质产品、自然资源、文物[14]等;无形商品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知识产品、技术产品、商标权等。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交换,是一个重要概念。我们先来总结一下:交换的本质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但是,用来交换的使用价值未必是劳动创造的。交换对象即便是劳动产品,也未必是交换当事人所创造的。交换是交换当事人的行为,即便是在物物交换(现在我们还没有考虑货币的介入)的情况下,交换当事人只是商品的所有者,未必是商品的创造者。交换对象即便是劳动产品,不管制造者是谁,未必是同一时期所创造的(最特别的例子就是来到市场上的文物)。关于交换形式的发展(例如期货交易等),我们将在后文中陆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