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凭证式国债
1994年,财政部开始向个人投资者,以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发行凭证式国债。起初,凭证式国债的“凭证”并非实物券,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收款凭证”的形式记录国债期次、利率、客户名称等信息。
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2012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对象调整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基于国债分类管理的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20号》的规定,自2017年起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因此下文改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此外,2017年首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首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储蓄国债(凭证式)由财政部组织各承销机构分多期发行,发行期一般是每年的3月至11月,以三年期与五年期的中期债券为主,起购金额为100元,以整数倍递增。发行利率由财政部确定,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通过发售网点柜台办理认购,自购买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与无记名国债的“两不”和“两可”相比,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特点则是“三可”和“一不”。“三可”是可记名、可挂失、可提前兑取;“一不”则是不能上市流通。可记名又可挂失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安全性高于无记名国债。虽然不能像无记名国债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但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售网点众多,如果需要提前兑取,在发行期最后一日之前,到原购买点交还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办理提前兑取即可;如果不需要提前兑取,则到期后办理兑付就行,非常便利。
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固定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限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而且其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用固定利率就意味着没有市场利率起伏的风险,不会因为市场利率的降低而折价。
需要强调的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固定利率指的是票面利率,其实际利率与持有期直接相关。倘若如期持有,到期时的实际利率即票面利率;而如果提前兑取,则要按实际持有时间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打个比方,A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期限是3年,票面年利率是2.85%,如果提前兑取,则按实际持有时间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付利息;若满半年不满1年,则按年利率0.35%计息;若满1年不满2年,则按年利率1.32%计息;若满2年不满3年,则按年利率2.34%计息。
阿强和阿珍都购买了10万元的A储蓄国债(凭证式),假设阿珍如期持有了3年,那么到期时,实际利率即票面年利率2.85%。阿珍可以获得的利息收益是100,000×2.85%=2850元。
阿强仅持有了1年半就提前兑取,根据规则,满1年不满2年的按年利率1.32%计息,实际利率即1.32%。所以,阿强提前兑取时获得的利息收益是100,000×1.32%=1320元。
简单来说,储蓄国债(凭证式)按持有期分段设立实际的利息收益,持有时间越长,利息收益就越高。在发行期内购买,并且持有至到期时才兑付,就能获得最高的利息收益。若提前兑取,实际利率则会低于票面利率,须参照相应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公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