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房屋征收与补偿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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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程序作出了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编制方案。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可行的原则。(1)合法,即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等内容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合理,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被征收人均能够接受的,征收范围大小适当、补偿标准公平公正等;(3)可行,即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地方实际情况,能够被被征收人认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所属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进行论证。

为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切实保证政府征收行为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