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编制?
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来说,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有助于科学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使得房屋征收及后续土地再利用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更有助于明白房屋被征收的必要性,减少抵抗性,有助于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土地管理法》第15条至第20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编制主体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在编制权限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为保护基本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三,在编制原则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编制:(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四,在编制要求方面,《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五,在规划核准程序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3)其他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其中明确提出为减少现有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要推动“多规合一”,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未来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土地管理法》为落实上述意见,在第18条第2款规定了“……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此,若所在地区已经编制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就不再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