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体系
《民法典》设专章规范物权的保护,物权编第3章用7个条文规定保护物权的各种措施与方法,罗列堆砌有余,逻辑体系欠奉。考查《民法典》物权编第3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措施,既有公力救济措施(确认物权的诉讼权利),又有私力救济措施(包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其中专属于物权而有必要在物权编中予以规范的只是物权请求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3章所构建的物权保护体系,可以图示如下:
关于上图,需要说明四点:
1.确认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诉讼权利,与其他诉讼权利并无区别。各类权利,如股权、债权归属、亲子关系,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法律确认。即,确认权利归属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并非物权专属。
2.传统上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类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第236条规定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传统上认为属于债权请求权。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我国都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赔偿损失为补充,两者均属于债权请求权。
4.赔偿损失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往往以违约或者侵权为前提,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救济物权仅为其功能之一。
二、物上请求权
(一)物上请求权的基本理论
1.物上请求权的概念
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物上请求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2.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不必非得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经典考题: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3/8】[7]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二)物上请求权的法律规则
物上请求权包括三类: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非常简单,法考很少涉及,需要重点掌握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要件有三:
1.原物存在,即原物在物理上没有灭失。
实战贴士:
当原物是动物时,如果动物死亡,则构成原物灭失,无法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2.返还请求人必须是物权人,并且是享有占有权的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质权人等。
实战贴士:
抵押权人因为不占有标的物,无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侵占时,为了保全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要求抵押人将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3.返还义务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而且必须是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无权占有人。例如甲的手机被乙拾得,乙将手机转卖给丙,甲可以向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无法向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其中的道理在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旨在通过行使权利来回复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因为乙根本不占有标的物,无从将手机交还给甲,所以甲不能向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经典考题:
1.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川)/3/58】[8]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2.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3/8】[9]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3.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9】[10]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1] 【答案】AD。B、C两项中,果实与胎儿都没有与原物分离,不属于孳息。A、D两项属于法定孳息。
[2] 【答案】D。赠与合同中关于纪念册“不得转让”的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效力。故甲将纪念册交给大学之后,大学即取得了对该纪念册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大学将纪念册馈赠给乙属于有权处分,乙基于有效的合同而取得了纪念册的所有权,故D项正确。当然,甲与大学之间的赠与合同负有义务(不将纪念册转让给他人的义务),大学违反约定,需要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3] 【答案】B。乙拾得遗失物,属于无权占有,A项正确。丙盗走相机,当然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属于自主占有,B项错误。丁是不知情的购买人,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属于自主占有,C项正确。丁将相机出质给戊,戊直接控制相机,属于直接占有,D项正确。
[4] 【答案】A。小高不知耕牛属于周某所有,为善意的无权占有人,不需要向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小牛已经死亡,在物理上灭失,无法返还给周某,故周某只能要求小高返还耕牛,A项正确,B、C两项错误。
[5] 【答案】ABCD。乙丙之间并无自行车借用合同关系,丙占有乙的自行车为无权占有,A项正确。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C项正确。甲告知丙骑错车之前,丙为善意占有人,故其修车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乙偿还,B项正确。在甲告知丙骑错车之后,丙为恶意占有人,应当对自行车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6] 【答案】D。拾得遗失物并不能获得所有权,张某有义务将小羊返还给王某,A项错误。王某对张某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或者协商途径,不能擅自将小羊抱走,所以李某出面将小羊抱走给王某,侵害了张某对小羊的占有,D项正确。因为李某将小羊交给了王某,并未占有小羊,张某不能对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C项错误。同时,因为王某并未侵害张某对小羊的占有,张某不能向王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B项错误。
[7] 【答案】D。本题关键在于理解物权请求权的相对独立性,一方面,物权请求权由物权派生,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不同于物权本体,而是一种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故A、B、C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故D项错误。
[8] 【答案】AB。乙公司将机器卖给丙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因为丙公司知情,不构成善意取得。丙公司将机器出租给丁公司,租赁合同完全有效,故A项正确。尽管丁公司属于善意,但租赁合同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不能认为丁公司善意取得了“租赁权”之类的权利。对于甲公司而言,丁公司对机器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应当将机器返还给甲公司。甲公司要求丁公司返还机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需要对丁公司有任何补偿,丁公司只能追究丙公司的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9] 【答案】D。甲擅自占用乙的停车位,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A项正确。甲将车位租给丙,双方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租期届满前,丙对于甲而言属于有权占有,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项正确。甲乙之间,在甲直接占有车位时,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甲将车位租给丙之后,甲成为车位的间接占有人,乙无法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以请求甲将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故C项正确。甲丙之间,甲可以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因为丙未侵夺甲的占有,所以甲对丙并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项错误。
[10] 【答案】D。李某拾得张某遗失的手表,不能获得所有权。李某将手表卖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遗失物,王某不能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王某将手表卖给郑某,同样是无权处分张某的遗失物,郑某不能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维修,朱某能否对手表行使留置权存在争议,即便朱某对手表享有留置权,张某也可以向朱某支付维修费,进而要求朱某返还手表,故D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李某、王某、郑某都不是手表的占有人,张某无法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故A、B、C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