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物业服务必知1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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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物业公司将部分服务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后,是否还需要对业主负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因此,法律禁止物业公司将小区内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但法律并不禁止物业公司将小区内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他人。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可以将部分服务事项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如物业公司可将小区内的安保、清洁服务转委托给专门的保安、保洁公司。

《民法典》第941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物业公司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转委托给他人之后,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就可以做“甩手掌柜”,物业公司还应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那么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