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司法审查制度的权利保障功能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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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奉行议会至上体制的英联邦国家内部,陆续出现了制定权利法案、发展司法审查权、限制议会权力的宪制改革,建立起被学者称为“弱司法审查制度”的权利保障模式。面对这一全新的制度设计,支持者认为它代表了一种新的立宪主义模式,是在“议会至上”和“司法至上”之间走出的第三条道路。反对者不以为然,认为所谓的新模式已经呈现出走向司法统治的趋势,并不是值得追求的事物。那么,该如何理解和评价弱司法审查制度的权利保障功能呢?这是本书基本的问题意识。围绕该问题,本书分导论、正文(六章)以及结论共八个部分依次展开。

在导论部分,通过梳理和反思既有研究成果,本书提出,学者们之所以对弱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各执一词,主要是因为他们均聚焦于新模式下司法审查阶段法院和议会的关系,分别站在支持司法至上和议会至上的立场上作出评价。事实上,只有回到历史情境中,把弱司法审查制度放到作为其生长和发展基础的议会至上体制的脉络中,才能更准确地理解这一新制度,进而更客观地评价其权利保障功能。从这一视角出发,正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至第三章,主要任务是证立“弱司法审查制度是对议会至上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这一命题。第二部分包括第四章至第六章,通过考察弱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效果,揭示它“以法院为中心”的真实面向。

第一章以英国为例,归纳传统议会至上体制的权利保障逻辑并揭示其困境。在古典自由主义时代,议会按照理性的方式行使权力,便是对自由的最大保障。政府和法院共同负责执行议会意志。到了新自由主义时代,行政权的崛起和选举权资格的扩张构成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威胁。既有的政治和法律控制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规范行政权的作用,但也存在缺陷。法院通过解释法律可以降低议会立法的侵权风险,但由于缺少明确的规范依据,难免遭遇合法性质疑。因此,传统的权利保障模式陷入困境。

第二章解释了议会至上体制下何以衍生出三种不同类型的弱司法审查制度,并指出它们的根本特征在于权利保障责任分散化。在新模式下,议会不能再随意定义或压制权利。虽然行政权依旧强势,但被要求承担起相应的权利保障责任。法官们无须再苦心孤诣地研究如何运用司法技术绕开传统模式对司法权的束缚,可以直接依据成文法解释立法,宣告议会立法与权利不一致乃至无效。不过,议会仍然掌握着解决权利分歧的最终决定权,弱司法审查制度没有推翻议会至上体制,而是对它进行发展和完善。

第三章是对弱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即民主对话理论进行辨析。民主对话理论为理解弱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提供了新视角。但是应当看到,以实践经验为基础的民主对话理论只是一种初步概括,目前尚处在发展之中,能否完成对新模式的证成还有待观察。更重要的是,作为观察对象的弱司法审查制度本身,也还在发展中,尚未成熟。因此,民主对话理论需要立足实践,提高理论的解释力,并在反思实践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良意见。

第四章转入对弱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观察,集中考察了立法前权利审查的权利保障效果。研究发现,政府虽然有时会在立法时考虑与权利的潜在冲突,但在更多时候,它会根据对法院判决的预测,决定是否强行推进可能与权利不一致的立法。作为监督者,议会成功阻击侵权立法的次数很少,更多的是为政府行为背书。本书将这种现象概括为“策略性立法”,同时指出政党政治作用下内阁反制议会的权力格局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本章还表明,法院在这一环节中虽然不在场,却在事实上影响着立法审议活动。

第五章揭示了“弱法院”的权利保障之道。一方面,以比例原则作为审查标准,法院会倒逼政府和议会把对权利的影响列为立法的重要考量因素,还会通过解释法律的方式发展法律,为议会立法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自身与议会的关系时,没有一味地狂飙突进,而是有意识地为自身设定边界,为议会立法留出空间。总体来看,法院会尽可能地在不推翻议会立法的条件下,实现权利保障效果的最大化。

第六章是对议会行使立法回应权的统计分析。在弱司法审查体制下,英联邦国家的议会享有多种形式的立法回应权,它们构成弱司法审查制度的民主安全阀。从结果来看,议会虽然在多数案件中会不同程度地行使立法回应权,但其目的主要是根据司法判决调整系争立法。只在少数案件中,议会会完全否定司法判决而坚持自己的原初立场。因此,弱司法审查制度在立法回应环节呈现出以法院判决为中心的权力格局。

在结论部分,本书指出,虽然弱司法审查制度希望在不否定议会至上体制的前提下促进权利保障责任的分散化,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它的权利保障逻辑事实上呈现出以法院为中心的格局,并对此作出评价,提出它可能具有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