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注解
村民自治的内容,概括而言,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它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统一的。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民受到各种教育。村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村民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育。从而在实践中认识民主、学习民主、习惯于按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办事。村民通过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教育。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
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发展教育,开展公共卫生,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等。二是生产服务。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开展生产服务十分必要。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建设。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谓民主选举,就是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所谓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所谓民主管理,是指在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过程中要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所谓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监督,本村1/5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可以撤换和罢免。(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它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应当向村民会议负责,并如实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履行自治权利的体现。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和审议一次村委会的工作报告。
应用
1.村民委员会与国家政权机关有什么区别
国家政权以一系列具有不同作用的国家机关的形式出现,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它以暴力为后盾,对社会实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其内部具有严格的组织关系和层级结构。村民委员会是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自治作用的一种非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与政权机关的区别是:(1)政权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法规、规章、指示、命令、决议、决定、行政措施等,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可以强制其服从;而村民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决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不能强制其服从,而只能靠说服、动员、教育、舆论压力等方式加以贯彻落实。(2)政权机关全面管理本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只管理本村群众自己的事务。(3)政权机关自上而下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村民委员会没有自己的上下组织系统。
2.村民委员会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什么不同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同,其主要区别是:(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民族民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2)民族区域自治只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而基层群众自治则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只有村民委员会一级。(3)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既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又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事业。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虽然法律也确立了它的自治权,但它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两者的自治权是不同的。
3.什么是村公共事务?什么是村公益事业
村公共事务,一般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的生产生活普遍相关的事务。办理公共事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的公益金和向驻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的集资。其主要作用是为村民生产提供服务,为村民生活提供便利,带有一定的服务性质。公共事务主要有:规划村庄,修路架桥;兴修水利,架设电线;兴办教育,发展科技;建卫生室,保护环境等。
村公益事业,是指村集体兴办的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事业。办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的公益金和向驻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的集资。其主要作用是帮助全体村民或特定的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村公益事业的内容主要有:兴办敬老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照顾五保户,帮助困难户;建立红白理事会,开展移风易俗等。
4.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树立村民会议的权威性,保证实现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必须保证村民会议按时召开,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二是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为村委会顺利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创造条件。
5.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决定办理的事项。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2)调解民间纠纷。这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村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的这些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发生刑事案件。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民间纠纷是大量的,单靠司法机关处理难以及时解决,有些纠纷也不宜由司法机关去解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受到村民的信赖,在村民中享有威信。并且对本村的情况和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制止矛盾的发展,避免矛盾的激化。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虽然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仅靠公安机关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主要要做好治安防范、法制宣传和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由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容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文化素质低,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同时,可以加强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密切人民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联系。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但又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以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组织者。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决策权。村民会议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2)立约权。村民会议具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建章立制的权力。(3)监督权。是指村民会议有权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及其行为进行监督。(4)罢免权。村民会议有权对村委会成员依法进行罢免。
配套
《宪法》第111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六、八;《人民调解法》第8、9、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