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条文注释
要注意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相关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不仅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式,而且有权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不得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在确定工资分配方式上,不能违反《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明确的是:劳动者受最低工资保障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但是,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
●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第56-59条;《最低工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的因素。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第8-11条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例44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7号)
李某是广州市某鞋厂的经营者,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3年2月18日,汪某入职某鞋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每月除扣除汪某相关费用后,应在每月5至10日前如数发放汪某工资。汪某的工作岗位为针工,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并按工作性质要求,与另一员工甘某合为一组工作,每月工资签收后双方再平分,没有底薪。2003年3月1日至4月22日,汪某在星期六、日均有加班,李某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给汪某。2003年4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在当月5至10日前发放工资。同月22日,汪某向李某要求发放工资及加班工资,但李某不同意,汪某于当日离开工厂。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辩称他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拖延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李某与汪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应在每月5至10日前发放,但李某没有按时发放2003年3月份的工资,李某虽称其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拖延支付工资,但是由于其没有向员工说明原因、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因此,李某上述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侵犯汪某的合法权益,汪某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赔偿损失。
相关案例索引
刘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1]乐中民初字第39号)
本案要点
用人单位未按月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被判违法。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法定休假日等时间内工资支付的规定。这里的“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前面提到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年休假、探亲假,也包括女职工的产假。“婚丧假”,即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对此,前面已经有相关的介绍。
这里的“参加社会活动”,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4)出任人民法院开庭的证明人; (5)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6)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7)《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8)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的协商活动; (9)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上述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相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