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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有参军的义务吗?

案例分析

小燕的哥哥阳阳今年十九岁了。作为县应征当兵的一员,阳阳入伍应征体检及政治审查都合格。阳阳本应无条件服从征兵命令,参加解放军。但他听说当兵很苦,不愿服兵役,并于同年11月外出打工,逃避征役。为此,阳阳所在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等四项处罚决定。县政府的处罚合法吗?

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阳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我国《宪法》《兵役法》《国防法》等法律规定,在和平时期,每个公民依法服兵役,是公民以实际行动履行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义务,每个适龄青年都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义务。阳阳作为适龄青年,体检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因为怕吃苦而逃避服兵役,是对法律的违背,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深度解析

国家的安全、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关系到全体人民各项权利和自由能否实现,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存亡发展,因此,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直接方式就是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服兵役包括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