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间借贷利弊分析
民间借贷与任何事物一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我们在肯定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违法行为频发,法律风险难以控制,甚至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正面作用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人们生活贫困,剩余闲散资金极少,民间借贷没有多大经济基础,因而虽有发生,但面不广、量不大,加之当时资本逐利的观念不强,体现互帮互助精神的无息和低息的生活型借贷占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民间借贷与过去比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个人在富裕后有闲散资金可以出借,企业获得盈利后有剩余资本可以利用,这为民借贷发展和繁荣提供了基础条件,并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创办和发展中小民营企业,这需要大量资本投资,而银行贷款难以满足这种需求,人们便把目光集中到民间借贷上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具有手续简单、方法灵活、及时便捷、条件宽松、无须担保等优势,适合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户临时调剂资金的需求。于是,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与富裕的民间闲散资金自然地对接起来,民间借贷便呈现前所未有的频繁和活跃,同时还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由过去的以生活型借贷为主,转变为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过去的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为主,现在企业借贷猛增,且有典当行、贷款公司、寄售公司、投资管理、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专司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据有关机构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我国民间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60%以上的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可见,我国民间借贷对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的自由性必然带来无序性和盲目性,无序地、盲目地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容易导致混乱现象,甚至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一是借贷纠纷增多。由于资本逐利的使然,一些出借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不顾借款人有无偿还能力和资金投向就盲目出借,而一些借款人也不顾借款成本和投资风险,盲目借入和使用资金,结果到期不能偿还造成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环境影响和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债权债务纠纷便呈现增加趋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二是高利借贷普遍。民间借贷合理月利率一般在10‰到15‰之间,但由于民间资金需求旺盛,不少出借人乘机追求高利,有些借款人在困境中急需用钱,不顾高利负担而借款。因法律不支持高利贷,不少出借人便采取隐蔽手段,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本金中扣除、约定高额罚息;有的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用合法的借据掩盖高利贷;有的则表现为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将正常的商业交易与民间借贷相混同。还有一些人非法操作民间借贷,以高利为诱饵吸收资金,结果使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
三是利用民间借贷犯罪突出。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民间借贷活动自由,吸收民间资金容易,且地下操作信息隐蔽,民间资金便成为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导致非法集资犯罪高发。一些民营企业、担保公司、寄售公司和个人看中存贷利差,近功急利,高进高出,搞非法存贷活动,破坏了金融秩序,有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的甚至故意骗取借款不予偿还构成集资诈骗犯罪。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四是中小企业依赖民间借贷频发危机。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担保财产和资信条件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便寻求民间借贷解决融资困难,但利用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利润不够偿付高额利息,于是一些依赖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陷入高利陷阱不能自拔,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最后不堪重负。近几年,我国局部地区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众多民营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关停倒闭,企业主“跑路”、老板跳楼等事件,造成债权人大量资金损失,并引发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作用应当肯定,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迫在眉睫。我们需要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同时也要加大对非法借贷的打击力度,以维护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