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执行与侵权赔偿责任
214.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判决,但公民拒不履行,那么应该由谁进行强制执行?
答: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15.行政行为作出后,对于相对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作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216.行政机关对已经做出判决的行政案件拒不执行的,一审法院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7.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应给予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8.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行为应给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在行政诉讼中,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应当给予相关当事人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9.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应给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0.行政诉讼当中,当事人不能要求国家赔偿的损害有哪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221.如何申请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答:关于如何申请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申请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申请人对确认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或者侵权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经依法确认有应依法给予赔偿的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22.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都有哪些方式?
答: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