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状况研究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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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18年全国职工最低工资状况

(一)2018年各省份最低工资调整情况

最低工资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劳动力市场政策,国际劳工组织将最低工资定义为工资结构中的低限,目的是保护处于工资分配最低端的工人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最低工资作为一个全球性政策工具,已在国际劳工组织90%的成员中实施。

中国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首次提出我国将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地位,最低工资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通过了《最低工资规定》,以取代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且起点较低,因此了解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二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

1.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与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每年最多调整一次”相比较,有了较大改变,明确规定了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下限。

总体来看,1993~2018年,中国各省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进行调整,但调整的频率存在着较大差异。

综合1993~2018年各省份对最低工资调整的情况,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次数最多的是北京和上海,每年都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而调整次数最少的是西藏,只有6次。[8]有18个省份的调整达到或超过了13次,做到平均两年调整一次的要求。其他13个省份的调整略低于12次,这些省份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若从1993~2018年历年各省份调整最低工资的次数看,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是一个重要转折点,在此之前每个省份平均调整4.45次,平均2.47年调整一次。2004年之后每个省份平均调整9.13次,平均1.64年调整一次,高于《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各省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达到最高,为平均1.41年调整一次。但是,在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时,仍有个别省份出现连续3年未调整的情况,而近3年来,各省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节奏也有明显放缓的迹象,2016年只有1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有2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有15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见图7),这种变化与近几年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有关。

图7 1993~2018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以省份为单位)

2016~2018年,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见表10)。三年均进行调整的省份有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三年中仅调整一次的地区有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2个省份。

表10 2016~2018年各省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表10 2016~2018年各省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续表

2.最低工资调整幅度

关于最低工资调整幅度,在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对最低工资调整幅度做出具体的规定,但相关部委及国家发展纲要对各地最低工资下限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0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曾提出用3~5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各地平均工资水平的40%~60%。[9]2011年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可见,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是我们一直以来预期要达到的目标。但是,由于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起点较低,如果按照规定的时间达到当地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下限,则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年均增长率要高于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1993年,我国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各省份开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各省份的年均增长率也有所不同,大多在8%~12%的范围内。截至2017年,年均增长率最低的是广东(8.78%),最高的是甘肃(11.85%)(见表11)。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增长率13.92%相比低了不少。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低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年均增长率,因此尽管最低工资制度已经实施了26年,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仍未能达到当初设定的40%目标。

表11 2017年各省份职工最低工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加权平均工资情况

表11 2017年各省份职工最低工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加权平均工资情况-续表

2017年,最低工资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值较低的是北京,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0975元,最低工资仅为平均工资的18.22%;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比值最高的省份为河南,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最低工资为平均工资的30.70%,这是全国唯一比值超过30%的地区。

由于目前使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代表城镇全体职工的收入水平会出现对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水平高估的情况,据此计算出来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比值就会被低估。为此,本文计算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该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该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比值从24.11%增加到28.15%,平均增加了4.04个百分点,有7个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值超过了30%。如果再考虑到农民工和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占比还会有所提高。

虽然最低工资标准与加权平均工资比值的数据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比值,但还是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为了分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以来的情况,笔者以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全国各省份中位数代表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了1995~2018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1995~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持续下降,从1995年的33.10%下降到2009年的18.61%,下降了14.49个百分点;2010~2015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呈波动上升趋势,到2015年上升至24.38%,比2009年增加了5.77个百分点;2016~2018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再度出现回落,到2018年下降至21.39%,比2015年下降了2.99个百分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收入公平性、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劳动者体面劳动等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最低工资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最低工资标准到底应该确定在什么样的水平上这一问题始终在困扰着我们。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依据国际上的经验数据将最低工资水平确定在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一点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3~5年内达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2006)、人社部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201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中都明确地设定了预期实现的目标和时间表,但是这些文件所设定的目标均未如期实现。

经过多年的实践应该意识到,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最低工资标准到底应该确定在什么样的水平上并无一个统一适用的模式,同时随着各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标准也会不同,而最为关键的是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是什么,标准应是为实现预期目标服务的。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是一种权衡行为:它应该以统计证据为基础,与社会伙伴进行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尽可能符合本国国情,主要包括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水平以及实现和维持高就业率的意愿程度。同时,为了保持这种相关性平衡,也需要对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评估最低工资水平的统计指标是最低工资值与工资中位数的比值。即使在发达经济体中,最低工资在全职劳动者的收入中位数中所占比例差异很大,例如新西兰和法国这一比例约为60%,而日本、西班牙和美国只有不到40%,在欧洲,爱沙尼亚和捷克的这一比例分别是37%和38%,而在匈牙利、葡萄牙这一比例则达到60%以上;大多数国家的最低工资是工资中位数的45%~60%,整个欧洲最低工资的加权平均数是工资中位数的50%。各国最低工资水平的差异反映了各国最低工资决定机制的差异。

在新兴经济体中,最低工资与工资中位数比值的差异性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越南和墨西哥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中位数的40%左右,而秘鲁、印度、巴西和哥斯达黎加的这一比值在68%~82%。新兴经济体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值明显高于发达国家的原因在于,新兴经济体中工资和收入的不平等程度要远高于发达经济体,高收入者的收入远高于中等收入者,造成工资中位数偏低,所以其最低工资与工资中位数的比值要高于发达经济体。

综上所述,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在国际上最低工资占比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我国在最初设立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非常严重,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压低工资成本[10],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血汗工资制”,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最低工资制度的适时出台并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的水平的目标,对保护劳动者体面劳动、保障劳动收入公平性、保护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以及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期,适时修订我国最低工资的定位与目标,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各国在设定最低工资时,其定位和目标各有不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维护低薪劳动者及其家庭赡养者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劳动力持续再生产,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运行,促进劳动者素质不断提升。

目前,低收入国家主要是通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来减少“有工作贫困”,为弱势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而高收入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大多是为了补偿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发达经济体实际最低工资增长非常缓慢(或者甚至有所下降)的原因。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比较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在最低工资的定位和目标的差异上可以看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而在《最低工资规定》制定最低工资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可见,在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则明确了制定最低工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这种变化反映了两个规定出台时的不同的时代背景。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以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明显加快,从之前的全国各地平均2.47年调整一次缩短到1.64年调整一次。

但是,从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至今已有15年的时间了,这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在职工收入领域更加突出的问题是收入水平的不平衡,《最低工资规定》也应该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