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交易金额
交易金额是合同必备的条款。就涉税合同而言,合同金额有着特别的税收意义。合同金额是用来计算各个税种的基数,影响着税收的金额。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准确金额,不得含糊。需要考核后才能确认或者带有对赌性质的金额,一定要明确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免得出现争议。
比如:甲供材料合同,需要将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价款分开,否则无法确认交易的真实金额,并且可能会多缴印花税。
再如:本合同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工程节约金额的5%收取。这个约定就要明确工程节约金额指什么,工程量和单价如何计算,价格是哪个时点,由谁来计算并确认,等等。否则,不仅税务机关在审核合同时对金额有异议,就是业务合作的双方为金额而发生争议的,也并不少见。
下面是合同交易金额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涉税事项。
1.含税金额与不含税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价税是分离的,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应该习惯于将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但是,业务人员还处在营业税的思维中,签订合同时还是习惯签一个总价。如果遇到税率调整,会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其实,我们只需要关注价格即可,无须介意总价。如果遇到税率变化,只影响税额的现金流,而不会影响价格。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笔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额为1 170万元,(当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这个合同后来就出现了争议。由于国家调整税率,由17%降到了13%,而该业务正是发生在税率调整期间。一方坚持按13%的税率,另一方坚持按17%的税率,双方争执不休。
如果合同这样签订:合同价款为1 000万元,税率为17%,合同总金额为1 170万元,若遇到国家税率调整,合同价款1 000万元不变,合同总金额依税率变化调整。这还有什么问题吗?税率变为13%,合同总额调整为1 130万元。
税率的变化不影响价款,影响的仅是税额,而税额也仅是对现金流产生影响,对实质纳税不产生影响。上例中17%的税率,税额为170万元,一方计税,一方抵扣;13%的税率,税额为130万元,也是一方计税,一方抵扣,差额的40万元并不是企业的税款负担,也不是企业成本的负担,仅是现金流而已。
这里我们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价税分离,固定合同价款。价款固定后,再对应适用税率。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反避税设计,为的是防止企业分解价款,少计收入。价外费用的内容有很多,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营改增后,一些价外费用可以通过兼营或混业经营的方式转化为服务业务,实现高税率向低税率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