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其渊源可追溯到亚当·斯密(Adam Smith),他最早发现股份制公司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觉悟性去管理企业。”
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Brele& Means)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并成为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基础。他们于1933年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指出,生产力的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细化,一方面使得权利所有者无法行使所有权利,另一方面产生一大批专业代理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被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集团”实际控制。该理论提出了“两权分离”的观点,认为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很大弊端,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可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其经营权利让渡给他人进行运作。该理论认为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掌控公司所有权,但经营权属于经理人,经理人作为经济理性在制定公司决策时会存在自身利益导向,因此决策可能并非朝着公司治理最大化的方向执行。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同,导致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代理人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公司治理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经理人——股东关系,为了防范经理人为谋求私利,损害股东权益而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应激励经理人与股东利益相一致或是引入利益相关者共同监督管理行为的机制,即在公司治理安排过程中至少达到经营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1976年,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 Meckling)在《企业理论:经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对于委托代理关系有了系统的阐述,并且将其定义为:委托方委托代理方根据委托方的自身利益开展的有目的的活动,并且给予代理人一些进行决策的权利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报酬。他们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代理成本,并且指出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使得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即通过公司治理来有效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1987年,哈特(Oliver Hart)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于“专业化”。“专业化”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代理人,代理人以其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力。与此同时,开始深入“黑箱”内部,研究企业内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开始日趋成熟。
根据对以上委托代理理论历史发展的梳理可以得出,委托人必须通过设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来对代理人的日常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作为职业院校管理制度变革的重大举措,混合所有制办学虽然与企业运作有所区别,但其内部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办学过程中,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关系,直接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分散与教育经营权的集中,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得资本所有权分散,而学校领导集体事实上掌握集中的教育决策权与发展权。如何将所有权合情合理合适地传导为管理权,如何将传统的线性传导模式在治理结构中重新赋权,并结合高等教育的治理模式实现权力关系的合理起转承合,这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相关矛盾,就要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来制衡、规范、激励各层次代理人的行为,使多元分散权力统一于运行机制与模式中,构建最合理、恰切与高效的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