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类行动的基本要素及内在张力
帕森斯在《结构》中提出了一种关于社会行动/人类行动的研究范式,这种范式显然具有明确的系统分析特征。在《结构》第二章的“注解B”(Parsons, 1937/1968: 77—82)中,帕森斯以数学公式的形式对他所谓的“行动理论诸系统类型”进行了阐释。帕森斯首先指出,他所谓的“行动理论”意指任何在经验上指涉一种由“单位行动”所构成的具体系统的理论。
依据他对“单位行动”(act unit)的界定(Parsons, 1937/1968: 43ff),可作如下表述(Parsons, 1937/1968: 78):
假设A=一个单位行动。它由下述要素构成:
S=一种情境。直接从它与行动的关系来看,这种情境可能由下述要素构成:
C =条件,加
M =手段,加
i =规范性或观念性的诸要素,加
ie =规范性或观念性诸要素的符号表达
当人们根据科学的方法论标准对行动的主观性方面进分析时,情境及其诸要素就可以被主观地表示为:
T=行动者所持有的科学有效的知识,它存在于
F=关于可证实的事实的陈述,加
L=从F得出的逻辑上正确的推论
t=借助于观察者所持有的知识能够宣称可以进行正确的科学阐述、但事实上背离这个标准的诸要素;不科学的诸要素。包括:
f =自称为事实的错误陈述
l =逻辑谬误
ig =无知;客观上可认识、但缺少主观的表现形式的诸要素
r=与那些被阐述为T和t的诸要素相关联的任意变化的诸要素
E=一个目的
N=一种与E和S相关联的选择标准
一个“行动系统”就是由诸多“单位行动”及其关系以及系统内部的其他关系构成。可表述如下:
假设Z=一个行动系统
Rel =一个系统中诸单位行动之间的基本关系
Rl =在如下系统中产生的诸关系:这种系统的复杂性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即诸单位行动被聚集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或多个更大的、有组织的单位(这种单位被称为个体或行动者),但是从这些个体的相互关系中还没有产生出突生特性
Rc =在作为社会群体(“集体”)成员的诸个体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关系
因此,一个行动系统的最一般化公式可表述如下:
A=S[M(表现为T,t,r)+C(表现为T,t,r)+ie(表现为T,t,r)]+E+N(通过T,t,r,I或通过ie来定义)+r(以ir而非S的表现形式起作用)
Z=(A1+A2+A3…An)+Rel+Rl+Rc
上述表述的关键或基础是“单位行动”。帕森斯在《结构》第二章(亦即“导论”之后的第一章)的一开始就提出了一个对于“单位行动”的完整表述。简言之,一个“单位行动”在逻辑上关涉如下四个方面:(1)一个行动者(agent或actor);(2)一个目的(“行动过程所趋向的某种未来事态”);(3)一种情境(情境的发展趋势与作为行动目的的未来事态在一个或多个方面存在着不同),情境又可以分解为两种要素,即行动的条件(行动者不能依照其目的而控制的那些情境要素)和手段(行动者能够控制的情境要素);(4)指导规范或行动的规范性取向(上述诸要素之间的某种关系模式)(Parsons, 1937/1968: 44)。前三个方面都易理解,关于这第四个方面,我们不妨引用帕森斯的论述稍作说明:
就(行动)情境允许选择而言,在(行动者)选择何种达到目的之手段时,存在着行动的某种“规范性取向”(normative orientation)。一般而言,在行动者控制的范围内,我们既不能认为(行动者)所采用的手段是任意选择的,也不能认为是完全依赖于行动的条件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选择必定受到某种独立的、确定的选择性因素的影响:要想理解行动的具体过程,就必须了解这种因素。对于行动概念来说,实质性的问题是应当存在着某种规范性取向,而非应当将其归属于某种特殊类型。(Parsons, 1937/1968: 44—45)
为了进一步阐明他关于“单位行动”的要素分析,帕森斯还对该概念图式的某些“主要意涵”给予了补充说明:(1)一个行动(act)总是时间中的某个过程。因此,时间范畴对于上述概念图式来说是根本性的。行动的目的是某种未来事态,行动者必须做出努力才能达到或实现它。(2)对于行动者来说,关于行动的目的和手段的某种选择范围是开放的;这一事实和行动的某种规范性取向概念的结合,意味着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也可能“出错”,即未能达到目的或未能对手段做出“正确的”选择。(3)在某种特殊的意义上讲,上述行动参照框架特别是“主观的”,亦即它采取的是“从行动者的观点”这个视角;同时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从行动的科学观察者的观点”的研究视角。这是帕森斯特别强调的对人类行动的研究中的两种基本视角,即“主观的”和“客观的”视角。(4)行动的情境中虽然包括物理环境和生物有机体要素,但是人类行动的研究者并不需要像物理学家和生物学家那样去了解和分析它们,只是当它们与行动相关时才会考虑它们在行动中的作用(Parsons, 1937/1968: 45—48)。
在明确了“单位行动”和“行动系统”概念之后,帕森斯将他在《结构》中着力考察的西方社会思想中的两大行动理论传统,即“实证主义的行动理论”和“观念论的行动理论”以及他通过“会通”分析而得出的“意志论的行动理论”这三种主要的行动理论系统分别以公式表达出来并给予了分析。
首先,“一种行动理论,就其或明或暗地将科学上有效的知识作为行动者对于其所处情境的唯一具有理论意义的主观取向模式而言,它是实证主义的”(Parsons, 1937/1968: 79)。实证主义的行动理论系统的一般公式是:
A=S(主观地表现为T, t, r)+E(T, t, r)+N(T, t, r)
Z=(A1+A2+A3…An)+Rel+Rl+Rc
对照行动系统的一般公式,我们看到,在实证主义体系的单位行动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观要素将要么是(1)科学有效的经验知识的要素(T);要么是(2)人们认为行动者在某个领域中可以获得科学有效的知识但却背离了这个领域中有效知识的标准的那些要素(t);或者(3)与知识T具有任意性关联的要素(r);但是我们看不到规范要素(i, ie)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其次,如果说实证主义的行动理论系统代表着行动理论系统的一个极端,那么,观念论的行动理论系统则代表着另外一个极端。观念论行动理论系统的一般公式是:
A=S(ie, r)+E(i, r, ie)+N(ie, i, r)
Z=(A1+A2+A3…An)+Rel+Rl+Rc
对照行动系统的一般公式,我们发现在观念论的行动系统中,行动者对行动情境的知识性要素,不论是科学有效的(T)还是不科学的(t)要素都不存在:“在观念论的(行动)理论中,‘行动’变成了一种‘流溢’(emanation)过程,一种观念的或规范的要素的‘自我表达’过程。时空现象只有作为符号性的‘表达方式’或‘意义’的‘体现物’才能与行动相关联。合理性的科学标准变得与行动的主观方面了无干系。手段—目的图式让位于意义—表达图式。非规范要素不能为行动提供‘情境’,它们只能被或多或少地与某个富有意义的体系相整合”(Parsons, 1937/1968: 82)。
最后是帕森斯所倡导的(源自韦伯、涂尔干等人思想的)意志论的行动理论系统,其一般公式和行动系统的最一般化公式相同:
A=S(T, t, ie, r)+E(T, t, i, r, ie)+N(T, t, ie, i, r)
Z=(A1+A2+A3…An)+Rel+Rl+Rc
帕森斯指出:“意志论的行动理论的基本信条是:关于科学上有效的知识的方法论图式,无论在积极的意义上还是在消极的意义上都没有穷尽行动的那些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观要素。就主观要素不能成为(科学上)有效知识的要素而言,无论是以无知和谬误这样的范畴,还是因这些要素对于那些能够用非主观的术语来阐述的功能依赖性,抑或通过与这些要素相关的任意性要素,都不能穷尽行动的主观要素”(Parsons, 1937/1968: 81)。因此,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在明确地强调那些具有规范性特征的主观要素的同时,“一点也不否认情境要素和其他非规范要素所具有的某种重要作用,而且认为它们与规范要素是相互依赖的”。因此,意志论的行动系统虑及行动的各种要素,实际上是对实证主义的行动理论和观念论的行动理论的某种综合:“行动理论的意志论类型涉及一种规范要素和情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而在(行动理论)的观念论一端,情境要素的作用则消失了,正如在其相对应的实证主义一端,规范要素的作用消失了”(Parsons, 1937/1968: 81—82)。
在帕森斯所列举的人类行动的基本要素中,目的和规范属于“规范要素”,手段和条件属于“情境要素”。无论是在“早期论文”(Parsons, 1922; 1923; 1991)还是在《结构》中,早期帕森斯的理论关注点都是:对包括功利主义在内的各种实证主义行动理论的批判,以及对于人类行动中的规范要素的强调,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一体两面。因为各种实证主义的行动理论之间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如上述公式所示)都是忽略了规范要素在人类行动中的重要意义,并因此不能提供一个关于人类行动的合理和充分的解释。
帕森斯所谓的“规范性”(normative)概念的意涵到底是什么?《结构》第二章的一个注解对“规范性”这个概念给予了简要阐明。帕森斯指出:“对人类行动中的规范要素的作用进行分析的逻辑出发点,是人们所经历的如下事实,即人们不仅对刺激做出反应,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力图使他们的行动与行动者和同一集体的其他成员认为是可取的那些模式相一致”(Parsons, 1937/1968: 76)。就此而言,人类行动中的规范要素主要指涉的人类行动中的社会、文化要素:“如果人们认为规范性这个术语,可以表现或者相反包含某种可归诸一个或更多行动者的情感(这种情感就其本身而言就是一种目的)……那么就可以把它作为某种行动系统的一个方面、部分或者要素来使用”(Parsons, 1937/1968: 75)。帕森斯特别强调了规范要素对于人类行动研究的意义:“在相同的意义上,规范取向对于行动图式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一如空间对于古典力学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就特定的概念图式而言,如果没有与规范保持一致的努力就不存在行动这回事,正如如果没有空间中的位置变动就不存在运动这回事一样”(Parsons, 1937/1968: 76)。帕森斯在其早期的一些论文(尤其是Parsons, 1935b; 1990)中,对人类行动中的“终极价值”以及“制度性因素”给予了特别的分析和强调,并通过他在《结构》中对韦伯、涂尔干、帕雷托等社会理论家的“会通”分析来证明:这些理论家都对人类行动中的规范要素给予了明确的强调(虽然表达各异)。
不过,正如上文指出的,帕森斯在对实证主义的行动理论进行批判和对人类行动中的规范要素予以特别强调的同时,也批评了观念论的行动理论对人类行动的情境要素的忽略;他通过“会通”分析论证而得出的“意志论的行动理论”立场则是对上述两种行动理论传统的某种“综合”。这种“综合”并非一种简单的“折中主义”(eclecticism),4而是承认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本的张力:
必须始终认为行动的两类不同的要素,即规范要素和情境要素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状态。事实上,作为一个过程的行动就是按照与规范相一致的方向去改变情境要素的过程。排除行动的规范性方面也就等于完全取消了行动概念本身,并且导向激进实证主义的立场。而排除(行动)的条件,取消来自情境方面的张力,同样会取消行动(概念),并且导向观念论的流溢说(emanationism)。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想(行动的)条件处于一端,目的和规范性规则处于另一端,而手段和努力则成为两者的联结纽带。(Parsons, 1937/1968: 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