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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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6年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西政”)经济法博士点申报成功并开始招生,当年我有幸成为西政首届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就经济法学科而言,当时我国只有西政和北京大学的经济法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西政经济法学科的特点是其基础理论在全国始终居于优势地位。受到李昌麒、种明钊等导师们的学术熏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兴趣甚浓。与此同时,由于工作原因我还做一些金融证券律师实务工作,在从事金融证券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明显感觉到政府对证券业的干预程度非同一般,而有些干预则几无法律依据。[1]当时,证券市场尚无证券基本法可循,而主要依据1993年4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直到1998年才颁布,于1999年正式实施。因而,亟须从经济法理论上对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适度性进行论证。在这种背景下,我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角度开始了对证券监管法的研究。

1999年我如期完成了博士论文《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后于2002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在2000年3月的博士论文答辩过程中得到了校内外教授们较高的学术评价。[2]后来以此博士论文为基础,我又顺利通过了北京大学博士后的资格评审,并于2000年进入北大博士后流动站,跟随杨紫烜老师做博士后研究工作。2002年我完成博士后出站报告《上市公司监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经过不断丰富和完善,于2013年形成《上市公司监管法论》一书,该书当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期间我还主编了《经济法》《证券法学》等教材,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数十篇。另外,从2008年起至今,我每年秋季学期都给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法大”)经济法专业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开设《证券监管法》课程,目前将“证券监管法”作为一门成熟的课程来开设的院校,在全国只有我所在的法大。通过上述艰辛的科研和教学探索,以及对中国证券业的长期考察,我对证券监管法理论和制度的认识越来越深入,终于形成了这本《证券监管法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集我22年深入思考和刻苦研究而完成的一项学术成果。

在现实社会中,尽管证券监管在我国受到不少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重视,但是,作为其研究成果的著述,多数包含的是知识介绍性或操作性的内容,从法学特别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证券监管进行基础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

一、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目的

前文提到,在法学界有许多学者将证券法视为商法的特别法,将其与商法的其他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并列。考察一下市面上教科书的目录,上述各法的并列关系就可一目了然。我所任教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历年来都是将证券法作为“商法二”课程,让学生来选课的。事实上,证券法较之其他商事特别法,国家干预的成分最多,公法色彩也最浓,其根本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市场犹如一把双刃剑:有序发展则能极大地促进一国的经济发展;一旦失控则可能造成一国乃至国际性的经济危机。人们记忆犹新的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就是美国股票市场由“黑色星期四”[3]开始的大崩溃而引发的。这次大危机的悲惨教训,使各国尤其是美国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此后,证券业在许多国家成为受到监管最为严厉的行业。伴随着国家对证券业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法的发展也就有更多“公法”的成分,证券法包含的证券监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内容,完全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证券监管法律规范着眼于调整超个别经济主体的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要求个别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因此它以被监管对象的服从为基本前提。这与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民商法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不能适应证券法中大量存在的证券监管法律规范。而证券监管法(所有证券监管法律规范的统称)自身却存在着独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若干不变的法精神,其中社会本位原则是其根本精神之所在。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4]这一原则所体现出的精神实质,正是经济法的本质之所在。因此,本书认为证券监管法是具有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

上述这一切表明,完全有必要从一个“子部门法”[5]的法学体系上对证券监管法律规范进行抽象和概括,总结出其中所包含的基本理论。本书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对证券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归纳分析并总结出其基础理论或者证券监管的法哲学思想,从而为建立我国证券监管法的理论体系作出自己新的探索。

(二)研究方法

本书对证券监管法的研究主要以如下方法论为指导:

1.共性指导个性、个性丰富共性的哲学方法

本书是将证券监管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或者说部门经济法来进行研究的。就二者的关系而言,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具有共性,属于矛盾的普遍性,对证券监管法具有指导意义;而证券监管法一般理论研究的成果相对于经济法来说具有个性,属于矛盾的特殊性,它能进一步充实经济法理论的基本内容,为经济法提供实证的依据。将经济法与部门经济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克服经济法基础理论与部门经济法相脱节的缺陷,从而充分发挥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部门经济法的深入研究又可以极大地丰富经济法的一般理论。二者相互作用、互为促进。

2.比较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方法是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常用方法。本书的比较对象,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的目的不是把一种制度类型或模式强加于另一种制度类型或模式,而是分析和研究在某种意义上的一般性和共同性背景下生长的各种特殊形态。其实,不同国家(或地区)面临的问题有许多是共同的,如证券的发行与上市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和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及其监管问题,以及证券监管措施中的证券和解制度等,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人们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以及对这些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往往是大相径庭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文化选择。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关注不同制度类型的相似和相近之处,而且,还应当重视不同制度下人们解决那些共同问题的不同方式,并揭示那些隐藏在某些共同表象里面的有意义的差异。因此,比较分析方法在本书中便成为一种认识特征和揭示意义的有效方法。

3.经济分析方法

本书所采用的经济分析方法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于证券监管行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因此,谈到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时,就不得不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二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在其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消耗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时,这种制度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而言,亦不例外。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教授创立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就是关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的理论。尽管这一理论有简单化和忽视正义的弱点,但作为方法论变革的产物,它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新的法学研究思路。

4.经济法学的分析方法

这是本书最主要的研究方法。所谓经济法学的分析方法,就是用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对证券监管法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即通过“国家介入”“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这三个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对证券监管法进行全面分析。

除以上主要方法之外,历史分析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学法学方法等都贯穿于本书的始终。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

全书共十三章,摘要如下:

第一章绪论。首先,本章从界定证券监管的含义出发,认为证券监管是指证券主管机关或者社会行业自律机构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和对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保障其合法运行为目的的行为总和。而证券监管法,则是调整证券监管机构(包括证券自律监管机构)在实施对证券业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证券法的组成部分。证券法是指调整全部证券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既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财产关系,也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证券监督管理关系。证券监管法则仅仅是调整证券监管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次,本章对全书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进行了论述,主要目的是为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的理论体系和基本制度框架而作出自己新的探索。本书采取的基本方法是将证券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子部门法”,用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共性,指导证券监管法的研究;反过来,又以证券监管法具有的个性,进一步充实经济法理论的基本内容,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实证的依据。

第二章证券监管法的基础理论。要深入研究证券监管法的基础理论,首先,应当研讨证券、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其次,本章对证券监管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经济和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政府监管的一般理论;(2)证券市场的缺陷与法律监管的必要性;(3)政府监管的缺陷与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再次,本章对证券监管法的本质进行了研究。证券监管法主要是以公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并由此渗透于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的法律;证券监管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证券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本章讨论了证券监管法的价值,认为证券监管法的价值构成包括秩序、效益和公平。本章提出证券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适度、高效以及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五项原则。最后,本章专门研究了在证券监管中司法权的介入及其与行政权的互动,着重研究了以下三个问题:(1)我国司法权介入证券监管的重要意义及存在的问题;(2)证券业监管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3)证券业监管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互动机制的完善。

第三章证券监管体制。本章首先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证券监管体制的典型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的美国模式、自律主导型的英国模式和中间型的法国、德国模式。其次,本章研究了证监会国际组织与各国证券业监管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再次,本章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我国证券监管的组织体系;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证券监管权力实现的保障;对证券监管机构权力的监督制约。本章对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的独立性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独立性的理论基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独立性的比较研究;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变革。其中,对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改革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本章研究了证券自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自律监管的基础理论;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我国各证券自律监管机构共同面临的两个问题。最后,本章研究了金融分业、合业经营与监管及其对证券监管体制的影响,重点分析了分业经营与监管体制的变化及其对证券监管体制的影响。

第四章证券监管执法规制。首先,本章对证券监管执法规制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主要包括:证券监管执法的内涵、行为特征以及证券监管执法的种类与法律功能。其次,本章对证券行政执法规制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行政执法的界定;证券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及其效力;我国证券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再次,本章针对我国证券监管的现实,专题研究了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理论基础;外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考察;对我国《证券法》创设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思考。本章对证券监管措施的规制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对证券监管措施的实证考察;证券监管措施的法律特征及其定位;建立和完善规制证券监管措施的法律制度。最后,本章研究了自律监管机构执法的规制,主要内容包括:自律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种类;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的基本原则;实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需考量的因素与适用的前提条件;自律监管机构执法的程序规制;自律监管机构执法的司法介入。

第五章证券信息公开监管。首先,本章对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和历史考察;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证券信息公开义务的性质与责任主体;证券信息公开的有效标准;证券信息的“重大性”标准;预测性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虚假陈述责任追究制度。其次,本章对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文件的预先披露制度;招股说明书制度;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公开;募资说明书制度。再次,本章关于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书制度;临时报告书制度;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持续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制度。最后,本章针对《证券法》的修改,对注册制背景下信息公开制度的变革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核准制下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信息公开制度在核准制与注册制条件下的区别;注册制背景下信息公开制度变革的措施。

第六章证券市场危机监管。首先,本章研究了证券市场危机监管的基本理论,为后面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其次,本章对证券市场危机预防监管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危机预防监管的理论基础;证券市场危机预防监管的主要措施。最后,本章探讨了证券市场危机应急处置监管,着重研究了证券市场危机应急处置政府介入的合理性和证券市场危机处理制度的主要措施。

第七章证券发行与上市监管。针对《证券法》修改中正在进行注册制的制度建设,本章首先对证券发行监管与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变革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发行要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和现行证券发行制度的变革。其次,本章对证券上市监管进行了研究,就证券上市监管的基本理论、证券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八章上市公司监管。2013年笔者撰写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论》一书,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但是,其中的一些问题要么当时论述不够深入,要么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因而有必要在本书中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如下:第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研究现状与相关理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沟通渠道、运行模式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完善;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之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因应。第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性质及其特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其信息披露制度;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途径。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的内涵;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公开监管制度的完善思考;对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监管制度的完善思考。第四,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强制退市权的社会公法属性;强制退市的权力配备分析;强制退市基本目标与裁量权问题;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强制退市制度完善建议;上市公司退市中投资公众利益的保护机制。

第九章证券经营机构监管。首先,本章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一般理论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概念辨析;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特征;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与合业监管。其次,本章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准入监管进行了研究,主要就证券经营机构的准入体制和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条件进行了探讨。再次,本章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监管进行了研究,重点论述了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业务监管制度的立法完善和证券公司核心证券业务的法律监管两个重大问题。最后,本章研究了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监管与风险处置,主要内容包括:我国证券经营机构风险监管的制度沿革;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处置。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本章在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进行概述之后,着重研究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的特殊问题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和我国证券分析师的法律监管;第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评级监管模式选择和信用评级监管的立法完善。

第十一章证券交易市场监管。首先,本章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监管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基本理论;对中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思考;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其次,本章对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监管进行了研究,重点论述了场外交易市场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及其监管两个问题。再次,本章研究了“新三板”转板上市监管,主要内容包括:“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的内涵及其特点;“新三板”转板上市面临的法律障碍;对建立“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的具体思考。最后,本章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与监管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考察;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性分析;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政策、立法与实践;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启示以及对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思考。

第十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制度。首先,本章研究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基本理论,着重对证券持有制度、证券登记制度和证券结算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次,本章研究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沿革及其特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体资格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规制。

第十三章证券监管法律责任。首先,本章关于证券监管法律责任理论体系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监管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证券监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证券监管法上的民事责任;证券监管法上的行政责任;证券监管法上的刑事责任。其次,本章关于欺诈客户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欺诈客户行为概述;欺诈客户行为的表现形式;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再次,本章关于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虚假陈述概说;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本章关于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危害分析;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最后,本章关于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概述;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形式。

三、学术创新和应用价值

(一)学术创新

本书采用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架构,以经济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尤其是其中的宏观研究部分,即本书的前三章,具有理论深度。第一章表明本书将证券监管法定位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来进行研究,充分说明了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政府干预理论的演变过程(即从反对干预到过分强调干预再到主张适度干预的过程)。然后结合证券市场不同于一般交易市场的特殊性,论证了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监管的必要性,并对如何把握好证券监管的度进行了界定。本书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本质、价值和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具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其中,第三节是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本质的研究,笔者从探讨公、私法划分的基本理论和私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基本趋势出发,阐明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证券监管法的目的、功能,论证了证券监管法是横跨公、私法两个领域的法律,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是经济法的部门法等三个命题,具有独到的创新见解,也体现出本书所具有的深厚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理论基础。第三章及以后各章在具体制度和理论方面均有各自的创新性。本书还吸收了应急管理的先进理念,用以指导证券市场危机监管。

(二)应用价值

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和正在起草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第二,对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同时对证券市场上的其他主体更好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具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第三,在学术上,为建立较为完备的证券监管法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由于个人水平所限,无论自己多么勤勉,想必书中仍有不足甚至错误之处,敬请各位同行不吝赐教,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李东方(字修远,号德元)
于蓟门烟树小月河畔修远居
2018年6月22日收笔

[1] 例如,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人民日报社论”:《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该社论指出,对于目前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现象和可能造成的风险,要予以高度警惕,要本着加强监管、增加供给、正确引导、保持稳定的原则,做好八项工作。这被认为是用社论调控股市,而非法律手段。

[2] 我的博士论文指导教师为种明钊教授,答辩过程中的书面评阅人为杨紫烜、许明月两位教授,书面评议人为刘文华、徐杰、张士元、赵学清、杨树明、李开国、常怡7位教授。在此,再次对各位德高望重的教授的中肯评价深表感谢!

[3] “黑色星期四”,即1929年10月24日(当天为星期四),美国的证券交易额达1300万股,证券市场一天之内蒙受的损失开创了历史最高纪录。到同年12月,证券价值损失超过了同期美国经济的全部净收入,造成股市恐慌而最终崩溃。详见〔美〕杰拉尔德·冈德森:《美国经济史新编》,杨宇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40页;《世界现代史》编写组编:《世界现代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5页。

[4] 有关社会本位原则的详细内容,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211页。

[5] “子部门法”是指法律部门下一层面的法律门类。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有如下特点:(1)既是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2)可以分为若干个子部门;(3)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详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