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指导思想 本志以历史唯物主义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安康市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为记载的主要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科学性、真实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充分发挥“资治、教育和存史”的史志功能。
二、编纂原则 本志按照贯通古今、详近略远、古为今用的编纂原则,重点记述司法局成立以来安康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就。
三、体例结构 本志采用述、记、志、图、表等体裁,志首依次设图、序言、概述、大事记,概略反映志书内容,以统领全志;表随文布局,与所在章节内容参照互补;志为主体,遵从“事以类从,以类设章”的通例,设章、节、目三个层次,列有司法行政机构、法制宣传教育、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国家司法考试、人民监督、监狱工作、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承担全市中心工作、先进表彰等章。
四、文体文风 本志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述而不论,寓褒贬于记述之中。原则采用叙事本末体和规范语体文,序言和概述叙议结合;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叙事本末体为辅。力求文字洗炼,文笔流畅。
五、时间断限 本志上溯事物发端,下限2017年12月底。为了保证事物的完整性,大事记、图片断限适当下延。
六、资料来源 古今史志、年鉴;官方档案资料;查访考证的口碑资料;单位或个人收藏的文字和电子文本资料。
七、纪年方法 纪年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必须采用历史纪年的,加注公元纪年。
八、文字数字 本志使用的汉字、标点符号、数字等,均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计量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数字与时间的记述,以存档的统计报表和文书档案为准。
九、专用名称 地名一律使用当地自然地理实体或政区名称,机构、单位等名称章内首次出现采用全称,之后在本章内用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