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第一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历史沿革
1923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诞生。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1978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开始。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1989年,历时10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1990年9月,在《儿童权利公约》刚刚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截止到2015年,全世界已有19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就是美国。《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也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二、签订背景
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它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初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协助。以后,联合国在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都始终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给儿童权利以条约法的保障已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愈加明显。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
三、起草过程
波兰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儿童权利的公约草案。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儿童权利公约的工作。同年,波兰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儿童权利公约草案的修正文本。人权委员会授权一个不固定的工作小组继续就该文本进行工作。1984年,联合国大会要求人权委员会尽一切努力完成公约草案,并于1985年提交大会通过。1988年,联合国大会再次要求人权委员会对公约草案工作给予优先考虑,力求于1989年,即为纪念《儿童权利宣言》发表30周年和“国际儿童年”设立10周年之时完成公约全文的拟定工作。1979—1989年的10年间,人权委员会详尽研究了公约草案,并于1989年如期完成了公约的拟定工作,并经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本公约。
四、主要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公约》条文对儿童的年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属于儿童的范畴。《公约》主要规定了世界各地儿童所应该享有的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最基本权利,同时就儿童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几项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公约》中不仅对儿童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规定各缔约国的职责和义务,每个缔约国都必须接受《公约》所列条款的法律约束。美国学者路易·亨金认为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平等地受到保护。杰克·唐纳利认为人权是一种特殊权利,所有人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儿童们在世界各地,不受歧视,不分民族、种族、政治背景、性别等,享有平等的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全世界儿童的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是他们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存权,是每个儿童生来就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不被任何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参加该公约的各主权国家必须严格按照公约规定保护儿童,保障儿童的基本生存条件。受保护权,是指当儿童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寻求公力救济,法律确保儿童免遭虐待、酷刑,禁止因为儿童的性别、民族、肤色、种族等对其进行歧视对待,儿童的监护人要尽到悉心照料等抚养义务,保证孤儿和难民儿童的最基本生存条件。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儿童应当享有社会文化权利,但未必享有政治经济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儿童争取政治权利运动的忽视。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