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 质权人竞争、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盈余质量
质权人竞争的加剧会削弱质权人监督作用。首先,质权人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强弱化了质权人事前筛选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为争夺客户资源,质权人可能在客户筛选过程中降低标准,使得资质相对平庸甚至相对较差的客户进入了股权质押市场(Marquez,2002;Dell'Ariccia and Marquez,2006)。其次,质权人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强弱化了质权人契约签订时的监督作用。一方面,为争夺客户资源,质权人市场竞争的加剧削弱了质权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议价能力(Takaoka and McKenzie,2006;Yasuda,2007),导致出质人触发违约条款的可能性降低;另一方面,质权人市场竞争的增强也弱化了质权人对于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的议价能力,损害了抵押贷款对出质人的约束效力。最后,质权人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强弱化了质权人契约签订后的监督作用。质权人市场竞争增强时,质权人在质押合约签订时放松了违约条款,降低了贷款利率,从而增加了质权人的事后监督成本,降低了质权人的事后监督激励。
考虑到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其掏空动机也相应增强,进而损害公司盈余质量(Claessens等,1999,2002;Faccio and Lang,2002;Liu and Lu,2007;郝项超和梁琪,2009),本书认为质权人竞争会削弱质权人对于出质人(即控股股东)的监督作用,降低公司盈余质量。本书将分别从公司会计稳健性和应计质量2个角度展开论证。
一是本书研究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关系。考虑到会计政策稳健时,公司净利润较低,触发违约条款的可能性较高(Nikolaev,2010;Tan,2013),不利于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Ahmed等,2002;Peek等,2010),质权人可能放松对公司会计稳健性的要求。因此,相比非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业务办法》实施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的会计稳健性较差。
二是本书研究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应计质量的关系。鉴于质权人竞争增强时,质权人对出质人的监督随之下降,控股股东掏空动机增强;此时,管理层更偏好操纵应计项目以满足控股股东个人需求(Bergstresser and Philippon,2006;Hou等,2015;王克敏和刘博,2014),进而降低公司应计质量。因此,相比非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业务办法》实施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的应计质量较差。
本书研究当质权人议价能力不同时,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盈余质量的关系。本书分别基于融资约束、外部监督以及政府干预3个视角提出研究问题。
一是本书研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融资约束特征对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盈余质量的调节作用。融资约束较弱的公司“不差钱”,往往处于质押谈判的优势地位,质权人的议价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与融资约束较强的公司相比,《业务办法》实施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会计稳健性或应计质量下降的程度在融资约束较弱公司的样本中更为显著。
二是本书研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外部监督特征对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盈余质量的调节作用。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可以提高公司盈余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Lennox等,2015;范经华等,2013;刘启亮等,2013),遏制控股股东掏空行为,进而缓解质权人竞争增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因此,与外部监督较强的公司相比,《业务办法》实施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会计稳健性或应计质量下降的程度在外部监督较弱公司的样本中更为显著。
三是本书研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政府干预特征对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盈余质量的调节作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通常会扶持本地区上市公司,竭尽所能地为公司发展提供便利(Xu,2011;周黎安,2004,2007)。作为地方政府的“宠儿”,在出现债务纠纷时,上市公司往往有更强的议价能力,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万良勇和魏明海,2009)。因此,与政府干预程度较低地区的公司相比,《业务办法》实施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会计稳健性或应计质量下降的程度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地区公司的样本中更为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