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制度背景
1.2.1 股权质押市场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历史由来已久。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内容,首次将“股权质押”纳入法制范围,允许股东可以质押依法可转让的股份或股票;《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对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范(1)。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重申了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可以出质,并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股权质权的效力(2)。考虑到“市场需要一种可以同时有效兼顾融资方、出资方利益,并实现快速质押、快速融资、快速处置、支持多种出资主体等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方式”以改善上市公司融资渠道不丰富、融资结构单一的问题,2013年5月,上交所推出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发布《业务办法》。
早在1999年,A股市场即出现了第一起股权质押交易。1999年,为发行企业债券,鲁北化工(600727.SH)第一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9000万股国有法人股作为质押反担保,质押期限为1999年7月6日至2004年7月5日,并于2006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现象日渐普遍。股权质押规模变化趋势见表1-1。据作者统计,2015年,沪深两市共有1166家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41%),累计质押1338亿股(同比增长29%),累计质押次数达4445次,累计参考市值约22947亿元;2015年,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规模较上一年增长近133%。
表1-1 2003—2015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规模变化情况

续表

股权质押交易的质权人性质日趋丰富。质权人性质的年度变化趋势见表1-2。2003—2012年,股权质押模式主要为场外交易,质押登记效率较低,融资成本较高,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以银行和信托为主:银行和信托作为质权人的股权质押次数占比约为90%,规模占比约为93%;特别是2003—2007年,银行垄断了股权质押市场约90%的规模。自2013年上交所推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发布《业务办法》,证券公司进入股权质押市场,其质押规模逐渐增加。
表1-2 2003—2015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质权人性质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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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股权质押市场的质权人竞争不断增强。质权人数量及竞争程度变化趋势见表1-3和图1-1。本书采用2个指标衡量质权人竞争程度:①质权人数量;②参考Li(2010)提取赫芬达尔指数(所有质权人市场份额平方和)、前四名质权人市场份额平方和、质权人数量3个指标的第一主成分,以此第一主成分的相反数度量市场竞争程度,该值越大,质权人市场竞争程度越强。表1-3显示,质权人数量从2003年的18个上升至2015年的421个,竞争程度从2003年的-0.15%上升至2015年的1.58%,尤其是2014—2015年增幅较大。上述结果显示,质权人竞争逐渐激烈,在2013年5月《业务办法》实施后更是如此。
表1-3 2003—2015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市场质权人竞争程度变化情况


图1-1 2003—2015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市场质权人竞争程度趋势
图1-1显示了股权质押市场质权人竞争程度年度趋势,《业务办法》实施后,质权人数量和竞争程度均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4—2015年增幅较大。
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交易特征,本书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次数逐年增加(见表1-4)。控股股东质押仅1次的占比从2003年的94%降至2015年的33%;质押超过3次的占比从2003年的3%升至2015年的49%。上述结果显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市场日渐活跃。
表1-4 2003—2015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次数变化情况

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的控制权特征,本书发现,股权质押公司的股权性质有了明显改变(见表1-5)。2003—2015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样本中国企占比逐年下降,从61%降至9%;相反地,民企占比逐年上升,由40%升至91%。上述结果显示,民企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股权质押市场中来。
表1-5 2003—2015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性质变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