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名物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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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詩與詩學的建立

詩在中國文學史中佔了首席,但這“文學”二字是後人加給它的,實在它誕生之初尚沒有這樣的概念。後世文學從政教中獨立出來—雖然,仍多半在“文以載道”的旗幟下—詩於是也可以純粹從文學的角度來欣賞。然而究其原始,詩的品質其實並沒有如此純粹,從它早期的生存樣態或曰方式來看,大致可以說:

一、詩是美的文辭和美的聲樂。二美俱,乃可以“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就詩人自己的認識來說,也正是這樣的,“吉甫作誦,穆如清風”者是,“奚斯所作,孔曼且碩”者是,即如“作此好歌,以極反側”、“君子作歌,維以告哀”(2),又何嘗不是欲以“好歌”動人。而詩的時代音樂文化之發達—如舉世無匹的雙音鐘的發明—不僅是詩賴以醞釀與生長的沃土,而且成為這“好歌”強勁的雙翼。

二、詩乃有所為而作。詩固然仍葆有古樸質直的品質,但無論如何它已經是成熟的文字,詩人且已經有了明確的意旨。《魏風·葛屨》“維是褊心,是以為刺”,《園有桃》“心之憂矣,我歌且謠”,《小雅·巷伯》“寺人孟子,作為此詩;凡百君子,敬而聽之”,《節南山》“家父作誦,以究王訩;式訛爾心,以畜萬邦”,都是。有的詩並且就是為了某一事件而作,《風》《雅》中都不乏這樣的例子。說詩者常常喜歡用後世的山歌、民謠與詩類比,其實無論創作手法、修辭手段抑或思想境界,二者都遠不在一個層次上。詩生長在一個從物質到精神都為宗法貴族體制所籠罩的社會裏,大部分作品,從內容到語言,都很難說,是民間的文學(3)

三、詩發揮着樂教、言教與諷喻的功用(4)。《虞夏書》:“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5)《書》中的這一篇,自然不會是夏代的文獻,但出自先秦當無疑問。“詩言志”雖然不由詩人明白宣示,然而《左傳·襄公二十七年》,文子告叔向已云“詩以言志”,又《莊子·天下篇》“詩以道志”,《荀子·儒效》也稱“詩言是其志也”,可知詩言志的觀念的確產生得很早,寓言感興,即事陳情,悲憤則長言詠嘆,鄭玄《六藝論》所謂“詩者,弦歌諷諭之聲也”,可以說總結得很好。詩三百都是樂歌,而有不同場合的應用—如禮所記。所謂“正”“變”之說,很可能這是據以立論的主要依據之一(6)。只是詩的時代禮樂制度與生活情趣幾乎是打成一片的,並沒有獨獨分出一個“政治教化”來,而這也正是詩之既令人愛賞又令人迷惑的特質之一。

詩以這樣的生存樣態,而為後人的解詩提供了無限的可能。在它赫赫然風行於世的春秋時代,是作詩之志已隱,而賦詩之風獨彰。男女怨歡狎媟之辭,往往雜出於樽俎折沖之間,賦者、聽者皆知其言外之旨,而相喻於無形;即便同賦一詩而其所欲言之志不同,聽者亦能深喻其意。此際所謂“言志”者,賦詩之志而已,至於詩人之志畢竟如何,則為當世所不問(7)。戰國,雖然沒有了把賦詩來代替外交討論的聰明與風雅,但諸子仍不妨用了斷章的方式引詩,以成其遊說與著述。再而至於兩漢,詩、歌既分,學詩者便只就文字立論。西漢魯、齊、韓三家立於學官,東漢毛、鄭一派取而代之,詩的傳播、講授,於是不離政治教化。三家既立於學官,其與政治的關係自然密不可分,或曰三家多主作詩之意,毛多主采詩、編詩之意,而從三家所存之部來看,它以講故事的方式說詩,更接近春秋戰國時代賦詩、引詩的風習,比毛詩近古。因為早已失卻全貌,所以不能夠知道它的體系,但恐怕未如毛詩之全備,毛詩終於存,三家終於廢,這大概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當然毛詩建立起來的體系,不是詩的體系,而是說詩的體系,同樣是“使《詩經》的每一首有了聖道王功的奇跡,使《詩經》每一句話有了裁判一切禮俗政教的職責與功能”(8),但與三家相比,毛、鄭一派更把諫書思想建築在夫婦、父子、君臣、朝廷、王化的系統上(9)。毛詩所以由民間之學而成官方之學,且取代穩穩立足一個朝代的學派,原因固然非一,但如果不是因為教化的體系更為完備—鄭箋的推闡也正是從這一面用力—則簡直不可想像。在這裏,經今、古文之爭,倒在其次。總之,由先秦至兩漢,詩的解釋,已經混雜了賦詩之志、引詩之志、經師之學,這可以統歸在歐陽修所謂詩之“末”者,卻緊緊依附於“本”(10),而經師之學尤其成為詩學中最是疑信參半的一部。

至於毛詩序,它的作者便是一個聚訟千年的疑案,似乎至今也沒有足以定讞的論據。范家相《詩瀋》卷二:“詩序既非子夏作矣,然則毛之序其出於私見而妄傳之耶?抑別有所據而非苟耶?曰:亨與萇之授受彰彰然也,河間獻王造次必於儒者,山東儒者多從之遊,使毛公授受不明,獻王豈肯信之?諸儒寧不群起而攻之?”“平心而論,信之過者固未為盡得,攻之甚者亦未見無失也。君子之學務折衷之以求其當而已。漢學上接周秦,古序豈盡無據。讀書要在得間創義,非以求新。序之可通者,毋苛求其疵,其不可通者,經文具在,四經三傳可旁證也。”這樣的認識,真是很好了。其實何止毛序,將漢儒說詩四家合看,雖可見各有傳承,但共同的來源也不是很少。大致四家所取,都有可信的史料,只是常常為了講授的需要、創立學派的需要以至於參政的需要,而不惜對史料割裂、歪曲,委宛申說,於是信者乃成為不信。後之解詩者,原可從中剖取尚存其真者—前引范氏之議,本來是極為尋常的道理,只是因為詩之“本”“末”太多夾纏,廓清原始,乃格外繁難。

《新證》力求持一平實的態度,魯、齊、韓、毛,四家皆不偏廢,於漢,於宋,於義理,於考據,於“載道”,於“緣情”,凡以為合於詩義者,皆取以為用,總欲“揆之情理,參之物理,以平易求古詩人之意”(范處義《詩補傳·序》)。而取捨與否,都是經過了反覆的思考與斟酌—既重視傳統的詩學而又不為之所囿。惟限於篇幅,不可能如同一部資料長編,將所接觸到的各種意見一一列在題下,即便書後所附引見書目錄,也還不能把大量的參考書包括在內。但求這披沙揀金的過程,能夠不失辨於鍮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