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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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与职能

“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中国政府管理和协调中国民航运输业发展的主管职能部门,2008年3月之后隶属于“交通管理部”管理。根据《航空法》,“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规定、决定”。根据中央政府对民用航空局的职能定位,民用航空局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新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4)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5)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6)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7)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8)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9)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10)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1)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12)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表2-2所示,我国民航局通过下设的业务司和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履行中央政府赋予商务各项职责。

中国民航局现设的主要业务司局有:

(1)发展计划司,其主要职责是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监测行业运行情况,审批民航重大项目,进行行业价格与收费管理与监审,负责行业统计与信息分析和发布,承担行业节能减排综合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

(2)航空安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民航安全管理及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等的法规及规划,组织协调行业系统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行业安全,综合管理行业航空安全信息,组织或参与民航事故调查等工作。

(3)运输司,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和监督执行民航运输、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等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负责民航运输市场及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航空运输业组织的国内业务,负责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航线经营许可、机场地面服务代理许可、国际航空运输合作等的审核和监督,负责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

(4)机场司,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和监督执行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审核和监督执行新机场选址和总体规划,审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和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组织工程行业验收,负责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净空保护等有关工作。

(5)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和监督执行民航空管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编制和监督执行民航空管发展与建设规划,负责民航空管单位的安全审计和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拟定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政策,负责民航空管设施设备的使用许可、开放运行许可、航空器无线电台及频率许可、气象探测环境许可等管理工作。

(6)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和监督执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注册,民用航空产品及相关配件等的适航审定管理法规和标准,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及相关配件的生产许可审定、合格审定、型号认可审定和适航审定,负责民用航空器国际等级和注册管理、飞行手册的审查和准批、民航标准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

(7)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航空法》,“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民航局指定的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负责管理和处理辖区民航事务,对辖区民航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监督。

2014年各地区管理局管辖的监管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