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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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疫情期间能办理保全吗?

【兰台观点】

疫情期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但人民法院办理保全事宜的效率会受到疫情的一定影响。具体而言:

(1)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

自2020年1月27日至今,除西藏高院外,最高院以及其他各地高院均发布通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各地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关闭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地“微法院”公众号(如四川地区为“四川微法院”)、各地诉讼服务网等线上系统提交保全申请(建议咨询当地诉讼服务热线12368或法院工作人员后按照指导操作),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保全申请材料。此外,笔者在梳理各地高院通知文件时注意到,除前述通常方式外,还有以下两种特别的处理方式:其一,天津地区法院可通过在线保全中心(网址:http://bq.tjcourt.gov.cn/)办理保全事宜;其二,湖南、海南、云南三地高院提示当事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引导办理相关手续。

(2)关于保全措施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庭或立案庭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需要移交执行庭执行保全措施。根据最高院执行局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并结合各地高院通知文件,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将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工作,优先采取网络查控和远程处置;异地保全原则上通过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方式办理,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需层报法院所在地区高院批准、备案。由此可见,疫情期间线下财产查控等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间会受疫情影响而有所延长。

(3)对于明确专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资金和物资是否可以被采取保全措施事宜

根据最高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将暂缓进行。同时,参考最高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失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明确专用于防治非典、地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因此,疫情期间,对于明确专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资金和物资,各地法院在判断是否对其采取保全措施上也将极为谨慎,从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