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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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疫情能否作为旅游合同解除的依据?

【兰台观点】

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新冠疫情影响造成旅游合同履行不能的,应按不可抗力情形处理,游客和旅行社均可依据该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等规定主张解除旅游合同。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被归为“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全国各地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本质上是当地已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旅游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事实上造成了在疫情期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结果。

比照非典疫情的司法裁判思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兰台认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能够成为合同免责解除的法定依据,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只有在疫情影响确实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时,方能成为合同免责解除的法定条件。

涉及涉外合同履行的,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来免除己方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近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被某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该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为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